2022年5月份,患者朱玉霞女士在住地翼城县作B超查出甲状腺双侧出现病灶及钙化,经认识樊x山主任的朋友介绍,说樊主任从山西省侯马市医院退休后,返聘为山西省临汾市中心医院的耳鼻喉科主任,说他特长甲状腺手术。于是患者就和樊主任见了面,他看了B超报告说是比较严重的病,叫患者马上到临汾市中心医院做检查,6月14日樊主任亲自开化验单,做了甲状腺超声波、CT两项检查。做完检查,樊主任通知患者马上住院手术。6月19日我们又专门到樊主任家里咨询,樊主任介绍了患者的检查结果,说马上入院手术,患者说“好吧,现在各种检查认证,左右双侧出现了病灶,不管什么结果都一并切除”,患者问樊主任左右手术是两个刀口吗?樊主任说“不用,一个刀口就下来了”,患者马上表态说“住您的医院,住您的科室,您亲自手术”,他答应由他亲自手术,并说“我把生命就交给主任您了”。
就这样,2022年6月21日入住临汾市中心医院耳鼻喉科,6月22日上午在任x主任办公室做了入院病历,患者要求樊主任主刀,也向任主任一再表示要将左右病灶全部切除。6月23日上午做了手术,切除了甲状腺淋巴和甲状腺肿物,6月30日出院。
恶梦在治疗中正式开启
患者出院后,伤口一直疼痛得无法忍受,无奈下于7月22日在翼城县做了彩超,结果为“甲状腺右叶实质回声增粗并多发结节TI-RADS3建议查甲状腺功能,甲状腺右叶下极不均质团块 TI-RADS4 建议随诊,右侧颈部淋巴结显示,建议复查”。患者马上到临汾市中心医院复印了病历,才知道只切了左侧甲状腺和淋巴清扫。患者于8月1日开始到太原、长春、河北、天津各大医院寻医问诊,所有的专家都要看手术时淋巴做的病检报告,才能诊断病情的发展情况,但询问临汾市中心医院,却被告知根本就没有做淋巴清扫病检。
面对临汾市中心医院存在的各种问题,患者多次找医院领导沟通,直到2023年1月初,医院院长、各主管领导和手术科室主任、造影主任等领导一起讨论了诊疗的来龙去脉,院领导给患者做了赔礼道歉,给了患者5万元让先去看病,完事做医疗伤残鉴定一并赔偿。患者于2023年3月10日在天津肿瘤医院做了甲状腺右侧手术。
“白衣天使”却成了夺命的”恶魔”
事后,患者查询相关规定和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等,发现临汾市中心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至少存在以下过错:
一、甲状腺超声检查不准确。输入一袋造影剂是否应该同时显示左右病灶,而且在输造影剂前,超声波主任(女)还要求看了我在翼城县检查甲状腺左右B超的单子,如果一袋造影剂只显示单侧,为什么不告知患者需要在输入一袋造影剂才能显示双侧,而超声波只给了左侧结果,给病人留下了致命的隐患。
二、应做没做术前穿刺。没在手术之前按科学进行检查,如穿刺病检是否恶性、良性。(《甲状腺癌诊疗指南 (2022 年版)》《甲状腺肿瘤临床路径(2019年版)》)
三、应做没做喉镜检查。(《甲状腺肿瘤临床路径(2019年版)》)
四、应做没做双层切除。患者在入院前就向樊主任出示过翼城县的B超检查报告,该报告已经显示双侧有病灶,6月14日樊主任亲自开化验单,做了甲状腺超声波、CT两项检查,CT也显示双侧有病灶,大夫为什么只诊断左侧一侧为甲状腺微小乳头癌。
甲状腺肿物在临汾市中心医院化验结果是甲状腺微小瘤,而天津市肿瘤医院化验为甲状腺乳头状癌。患者的病情在术后 20天左右就复发,患者是双侧都是甲状腺恶性肿瘤,做手术时只对左侧进行了切除,这些也都可以证明当时的诊断存在严重的错误。
五、治疗方案不规范。 B超、CT都显示了两侧存在病灶,患者也一再要求两侧全切,医生为什么不制定科学的医疗方案,而且入院之后不作穿刺也不作病检分析,没做喉镜检查,所制定的治疗方案,包括手术方案是不科学、不严谨的。
六、在钾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实施了手术。入院第二天就检查化验钾,第一次检查低到2.67,第二次检查2.96(正常参考值3.5-5.3方可正常手术)。当血钾浓度低于3mmol/L时,为较严重缺钾,在这种情况下手术麻醉,会让患者面临较高风险。医院完全不顾患者死活和带来的严重损害,在钾指标不正常的情况下给患者实施了手术。
七、违反承诺,术者不是樊主任。患者是因为对樊主任的信任,才在该医院住院手术的,实际上术者为任主任,樊主任只是一助,这是对患者的欺骗。
八、双侧有病灶,应该做双侧只做了左侧一侧,为病情恶化埋下隐患。
九、手术一般切口为4厘米,为什么患者的手术切口长度达到15厘米?
十、没有做淋巴病检。患者多次找樊主任和任主任询问为什么不按科学治疗和做淋巴病检?他们解释说是为了给患者省化验费,根据多年临床经验肉眼就可以判断,不用做病检。任主任在医调委还说樊主任介绍的病人太熟了,不用做全面检查了。任主任还说得了甲状腺微小癌是幸福癌,他将来希望自己也得这种癌,还责问患者为什么不在出院以后6个月才做检查?为什么 20 天左右就去检查?
十一、说明和告知存在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临汾市中心医院却存在多处不告知、不说明:
1、手术方案具体方案以及为什么切除单侧?为什么也有病灶的另一侧不切,另一侧切与不切的后果是什么?这些患者最关注的情况就没有说明,没有告知,更没征求患者及家属的同意。
2、到底谁给患者做的手术?因为是冲着樊主任去的,更换做手术的主刀大夫,是否应当让患者知情?
3、切除全部左侧淋巴为什么不作病检报告?没有病检结果的意义代表什么?
4、切除甲状腺肿物和淋巴为什么不叫家属看标本,是否合乎要求?
造成的后果难以弥补
由于临汾市中心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导致误诊误治,本来可以一次手术解决的问题,造成至少三次手术(临汾市中心医院切除左侧甲状腺,天津市肿瘤医院切除右侧甲状腺,还需要对左侧未切除干净的部位再行手术);本来可以小切口,却在患者脖子上面开15公分的口子,留下后患和伤残;本来可以及时治疗的疾病,由于任主任和樊主任一再告诉患者微小癌不用担心、不发展,使患者右侧的病情又延误了9个月才再次手术,由于医生的误导使患者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本来可以早日康复,却不得不一直承受着疾病的折磨。
正是由于他们的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让患者承受着疾病的痛苦、严重的精神创伤和巨大的经济负担。现在患者每天都精神恍惚,身体不适,生活质量和记忆力严重下降,不敢在众人面前说笑,不敢在众人桌上吃饭,随时都会发生喷、呛,浑身无力。本来是一个热爱生活的人,遭受这两年严重打击,跟以前判若两人,得了严重的精神抑郁症,几乎丧失了自理的能力,吃饭呛的掉眼泪,吞咽困难,记忆力严重减退,全身麻木无力,全身浮肿,精神恍惚,自杀的念头总在脑海里浮现。为什么给患者造成了这么大的痛苦,左一刀,右一刀,还要再一刀,患者是人不是试验品,如果患者是医务人员的亲人,他们又有如何感受和感想?还能这么做吗?
编者按:据患者说北京肿瘤医院超声波诊断需做第三次手术,因临汾市中心医院在第一次切除左侧淋巴没有清除彻底,因为不是专科大夫,主要病灶没有切除,而把好的淋巴做了清扫,现左侧中央区淋巴己转移但手术需9至11个小时,生命风险极大,而且临汾市中心医院做了假的病例,在加上找院领导解决,和医务办,解决给出的答案极不负责任,躲闪等等,临汾市中心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于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及伤残,医院方应当承′担责任。也敦请医院方做出合理赔偿,还社会之凛然正气。让患者变成强者,来维系别有用心、不负责任的”白衣天使”的收入,必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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