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苏明伟院长,您好 !

        在我走投无路的时刻,强烈请求您为我做主,依法对四平市铁西区法院院长丁锋和执行法官张倩进行

       公开查实惩处。彰显法律尊严,还百姓公道。

      我决心逐级实名举报到底,一直找到为百姓依法说理的地方为止。

     百姓实名举报

     举报人:常忠,身份证号211224195110124915

     被举报人:1、四平市铁西区法院院长丁锋。2、执行局执行法官张倩。

     举报内容:1、院长丁锋利用手中权力违规司法,营私舞弊、徇私枉法,包庇纵容黑色资本华生企业。为其,讲人情、走后门、开绿灯。

     2、执行法官张倩配合丁锋违规操作,将执行案件,推诿扯皮、包庇不执行、办人情案。

     事实依据:

     一、铁西区法院院长丁锋营私舞弊。与被告人员经常一起吃喝,徇私枉法、包庇纵容黑色资本华生企业。

    1、2008年(西民初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与被告经济纠纷我胜诉。案件审理终结。但是到了执行阶段,铁西法院院长丁锋利用手中权力营私舞弊,与被告华生企业人员经常一起吃喝,徇私枉法,包庇纵容黑色资本华生企业,为其讲人情、走后门、开绿灯。以种种借口将案件久拖不决,直至2024年,拖至16年之久不结案。同时在执行期间,未对被告人采取任何措施。

     2、铁西法院执行局弄虚作假。每年在年底前,让举报人签字,用编造的假文书向上级领导汇报,证明案子已经结案,进而证明法院的法官们在积极工作。采取这样的方式欺骗上级领导、哄骗举报人,年年都是这样让举报人配合。

     3、执行局法官张倩违规操作,公开包庇被告。告诉被告说:“无论多大的案件,被告人在一年之内只能被拘留1次/15天。”她的违法操作,让欠款人不再对法律存有畏惧之心,判决文书犹如废纸一张,无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一起简单的案件,经法院院长丁锋和法官张倩,如此费心复杂地操作,反反复复的拖延举报人,长达十六年之久不结案。问责:法律的执行力何在、法律的公正力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从哪个角度都说不过去。

     举报人强烈请求上级法院领导,亲自调查此案件的全部细节。我将会把执行案件的全部情况,如实向领导举报。

     二、铁西区法院院长丁锋违规操作。为黑色资本华生公司,违规通风报信。

    2023年11月16日,因欠款人向举报人借钱,用来给华生公司干活,根据该案中《转让协议》约定,举报人可以直接起诉华生公司,一审判决举报人胜诉。

     但丁锋却利用手中权利告诉审判长:“《判决书》不能发”。因此,在举报人刚收到一审判决后,华生就提起上诉。在2024年3月13日,中级法院开庭决定发回重审,2024年4月22日,举报人收到二审的重审文书。但在二审的书面材料还没下来的情况下,丁锋便已经违规打探消息,事先把该案的重审交给审判长曲献,并安排“把控”下一步的判决结果。

     后来曲献庭长不接案子了,举报人的案件就在丁峰的操控下,分到郭博手里。该案直到2024年11月26号,才再次开庭审理。开庭时举报人发现,丁峰又将审判长换成了赵娜。后来这两个人得到院长丁锋的“重用提拔”。

     一件普普通通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期,长达七个月,期间更换了三个审判长。请问上级领导,法院办案都这样人为地频繁替换法官;这样复杂的操作吗?一件平常的案件,需要拖到七个月后再开庭审判吗?就是因为丁峰院长的人为操控,导致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恳请尊敬的苏明伟院长为民做主,对四平市铁西区法院院长丁锋和执行法官张倩,进行依法调查。

     我决心逐级实名举报到底,一直找到为百姓依法说理维权的地方。如与事实不符,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实名举报人:常忠

2024年12月12日

     国家法律规定

    徇私枉法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要件: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故意徇私。

    客体要件: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要件: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开除等处分。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执行法官不作为的具体行为包括:

   怠于执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进行立案、移送、执行,导致案件执行进度受阻。

   不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或者未及时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法官不按判决书执行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应当依法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如果法官不按照判决书执行,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法官在执行判决书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专家精准点评

    按照实名举报的问题、对照国家法律依据,四平市铁西区法院院长丁锋和执行法官张倩,利用手中权力违规司法。法官张倩配合院长丁锋违规操作,营私舞弊、徇私枉法,包庇纵容黑色资本华生企业。为其,讲人情、走后门、开绿灯。将执行案件,推诿扯皮、包庇被告,不执行、办人情案,是在司法办理此案中,明显存在的问题。

   中法领导,对此案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依法查实。彰显法律尊严,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不可以小乱大,搞得社会乌烟瘴气,用心依法创建平稳、和谐的美丽四平。

   记者(宫平、郑义)将对此案,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