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即然《判决书》第一条:确认《三方协议》有效,李围围还要泯灭良心枉法胡判?

       《三方协议》是我们这次官司的根源,实际早已履行完毕达8年之久。被告陈吉兴己经利用此地块挣了个”盆满钵满”,为什么他应依法缴纳的税费还能百般抵赖、偷逃?却得到法院的“合法”保护?

守法公民向廉洁大法官诉说

尊敬的大法官陈家新院长,您好!

          我叫朱长林,是一名守法的林业下岗工人。为了减轻国家负担、减少企业压力,我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于2004年带头参加企业改制。带领原单位60多名“富余人员”分流,从国企下岗自谋职业。我们艰苦创业殚精竭虑几十年,从未欠过国家一分钱的税款。

          当年,我们自愿为国家发展流汗。今天,我们却被枉法法官和黑心商人不但非法吸血,还要违法夺命。

          百姓知道您是公正廉洁的大法官,我们逐级向您控诉李围围的枉法胡判行为。

          第一、即然《判决书》第一条:“确认2012年6月15日《三方协议》有效”。为什么李围围还要泯灭良心,枉法胡判?

          第二、《三方协议》是根据《合同法》共同自愿签订定的,也是这次官司的根源。此《协议》实际履行完毕已8年之久,被告陈吉兴己经利用此地块挣了个”盆满钵满”,却违反《协议》规定将应该依法缴纳的税费百般抵赖,实施偷逃税款。却实实在在地得到法院的“合法”保护?

          在此,请清正廉洁的大法官徐家新院长,为百姓主持公正、还百姓一个公道。朱长林代表现有的20多位下岗人,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

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还原历史

记者深入调查:2022217日,珲春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中。被告陈吉兴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百般抵赖,胡说土地转让价是1600万元。

实际三方商定:转让价款是2600万元。当时王桂芝(陈吉兴的妻子)要求《三方协议》中只体现1600万元。将另外的1000万元,以虚构《借款协议》形式顶替“土地转让价款”。

对此行为陈吉兴的代理人,却胡说道“合同签订的转让价款是1600万元,在法院解除查封后,刘凤杰拒绝解除抵押。并以此为由,向吉兴房地产另行索要1000万元。

当时鉴于龙源华府小区的开发进度,吉兴房地产无奈之下向刘凤杰额外支付了1000万元。

且王桂芝说,其与刘凤杰之间从未发生过借款,也没有打过任何形式的借条。”

用事实说话。刘凤杰证实说当时,我的报价是3200万元。她(王桂芝)亲自提出税金由她承担。她可找人运作,可不缴或少缴。最后,讲价到2600万成交

她又找我提出其中付给我的1000万元,要求用“往来借贷”的形式支付。当我在她事先写好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后,她就给我转款了。一次转了500万元,两次转了1000万元,银行可以查记录。

同时,她亲手写出了三个不同借款日期的借条。她现在说不是她写的,可以做笔迹鉴定。

用证据还原历史。以下,是刘凤杰出具的证据。

刘凤杰坦诚负责、正义担当地说:“她现在说不是她写的,我随时可以陪着她做笔迹鉴定。”

      让专家点评让百姓评说事实

本案是因被告陈吉兴及其妻子王桂芝“蓄意偷逃税款”造成,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审判员李围围,泯灭良心、枉法判决。

1、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三方协议》有效。说明《协议》约定的“全部税费”由被告陈吉兴承担,是三方认可有效的。即就是由被告陈吉兴代原告朱长林,向税务局支付税费的本分。《合同法》第64条,专门有向第三人履行的规定。

2、此案中,原告与被告是两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所签约定,根本不是原审认为的是“内部约定”。所谓的认为,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中,已被确立。

3、按照正常的房地产交易习惯,约定转让税费由受让方全部承担的情况下。在税费数额确定后,转让方都会要求受让方向其支付税费进行完税过户。如受让方拒不支付税款,转让方则不会完成过户,转让协议自然终止。

4、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第款规定:完税是转让不动产的必经程序。

本案正常办理缴税的程序是:税务机关(服务窗口)核税后,原告即通知被告进行缴税。这时被告可以向原告支付税费,之后由原告完税;也可以由被告亲自以原告的名义完成缴税。

如果被告拒绝支付税费,原告不能完税,则《三方协议》一定会终止履行。因此,被告陈吉兴绝对不能获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实际,涉案土地已被被告陈吉兴开发。朱长林说:在上述土地房产交易过程中,我公司曾主动、几次要求吉兴公司支付税费,但陈吉却说:“土地已经归我们了,交不交税,交多少税与你们无关”“我们能找人按政策免税”

事实证明:是被告陈吉兴充分利用自己的实力及人脉关系,蓄意偷逃税款。违法责任,应由陈吉兴承担。原审判决却免除了被告陈吉兴的责任,显然是丧失公平正义;泯灭良心枉法判决

5、既然判决涉案《三方协议》有效,按照《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陈吉兴虽然不是法定纳税义务人,可绝对是涉案《三方协议》约定的纳税义务人。原告,应该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陈吉兴应该依法得到法律的严惩。

6李围围在原审中使用“与本案不靠谱”用心的法律依据,显然在偏袒被告陈吉兴。凸显她明目张胆地泯灭了良心;不折不扣地实施枉法判决的丑恶行为。

记者,将对此案继续跟踪报道。

记者:宫平、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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