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欠债谁还钱”从古到今妇孺皆知,而近期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一起案件打破千年常规、、、、 
      2016年高秀云、勾焕勇以河南中亿集团的名义与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豫源2×150MW机组脱硫除尘改造安装施工合同》,为完成该施工项目,在施工期间向武汉盛通新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建设用所需钢材。2017年1月20日武汉盛通公司向高秀云、勾焕勇出具了包括案涉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62130,发票号码:10846108-10846125)在内的相应票据。2017年1月22日高秀云、勾焕勇将该18份票据交付给了中亿集团。但2021年6月份,该18份票据经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于2021年6月1日作出濮税一稽处【2021】1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确认该18份票据为虚开票据,责令上诉人补交了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49280.68元”。中亿公司为此也才得知此案。为维护国家税法中亿建设集团首先垫付了税款及滞纳金1249280.68元,后将高秀云、勾焕勇起诉到濮阳市华龙区法院追偿垫付款项。
       案件非常清晰。但华龙区法院法官判决:“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资料内容,于2014年12月24日和2015年12月24日签订的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而案涉18份票据的开具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该票据的出具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秀云、勾焕勇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止,且双方在合同中也未就“提供虚假票据对公司造成损失”进行明确约定。另一份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对该内容虽有约定,但案涉18份票据出具时该合同尚未签订,故判定被上诉人高秀云、勾焕勇不应承担偿还或赔偿责任。”至此上诉人追偿变成了遥遥无期、、、、、
      一问华龙区法院: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问华龙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发现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为什么不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国家税法是不清楚还是故意不清楚?
      三问华龙区法院:
      你说合同没有约定虚开发票承担责任,但几份合同约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条款的?该案中《内部承包合同》第三条明明约定:经营中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依规承担按政策应缴纳的税费等;不得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如有此类事情,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算不算约定?
      四问华龙区法院:该案担保人贾安旗应不应该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依据2015年12月2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第七条担保责任的约定:“在本合同中对乙方所承担的义务以担保人名下的财产提供保证责任。担保有效期为:自乙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的有效期内,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执行终结止。”该18份票据是在被上诉人高秀云、勾焕勇承接施工项目期间产生的,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尚未终结,难道贾安旗不应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吗?
      此案如此简单清晰,华龙区法院判决显然存在认定事实有误,当然判决肯定也是不对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可否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作出公正裁决,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

      http://kx.ccvcn.cn//domestic/1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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