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我社接到家住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翟家村的村民李广增反映称其在十年前的公安机关问讯过程和司法判决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致其名誉受损,近亲属也受其犯罪纪录牵连而不能考公务员,应征入伍服兵役等。在其抗诉维权无果后,他寄希望于得到媒体帮助,给自己一个平静的晚年生活环境。

李广增表示,2002年9月22日发生在林州的那起元云芹刑事伤害案,他只是在去茶店(地名)买药途中路经案发现场并以目击者身份远远望到过伤害案的进行。故在2003年2月,事情过去近半年后,受害人元云芹在法院遇到我时,闲谈中,她说去年挨打了,在栗元村北路口,我说,我见了,我正好去茶店的卫生院抓药。路过望见。所以当时我为元云芹到原康派出所做了证人证言。但因为我离伤害案发生现场较远,且事发时我也不认识案件双方主事人,也没有看清原告方和被告方的长相和相貌特征,所以其只能证明伤害案件的发生和时间、地点。故原康派出所办案人员当时认定我的证人证言无法起到实际作用,所以没有采用,只做了简单笔录就通知我回家了。随后,我在2003年11月1日元云芹伤害案一审判决({2003}林刑初字第118)中,庭审,质证人证对我的证言证词无任何异议。且在后期见到的判决文书中证人名字是李文增,而不是李广增(李文增与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上的名字不符,更不是我的曾用名)。

元云琴伤害案判决下达十年之后的2012年,林州市公安局刑警队办案刑警陈重强在追究当年伤害案受害者元云芹的上访责任时,超逾追溯时效(追溯时效为五年)的前提下,将在山西省长治市务工的李广增跨省拘拿提审和看押。随后在2012年12月经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以李广增涉嫌伪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2012}林刑初字第400)。

我只是2002年9月发生的那起刑事案件的目击者,是证人。他既不是案件的受害者,也不是加害者,对十年前的案件印象远没有当案双方那么深刻,故对十年前案件的复述在细节上有所模糊和出入在所难免。且刑警队主办此案人员陈重强、刘志宽在其长治至林州长途往返后又经过长达两天一夜的连续提审,疲累加上长时间提审造成的意识模糊,且不让其看十年前我的原始证言。还在多次提审中以为李广增办理取保候审文书,不让其住监为诱惑,诱使李广增违备事实也违备心意地称自己未看到案发现场情况,并诱导他按警方提示签字,才造成了事实上的伪证。陈重强和刘志宽根本没有去茶店的卫生院调查。

李广增还表示,案件发生了近二十年之后,伪证案判决产生的十年后,他再次就林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林刑初字第400号的刑事判决进行申诉,不仅因为其和近亲属始终受当年案件影响,他当年做“伪证”不是出于本心,是在长时间羁押多次提审过程中反复遭受逼供、诱供行为下产生的自我保护行为,故该证据应被视为无效。李广增还在看押过程中多次喊冤,希望办案人员彻查当年案件还自己一个清白。他也曾为了维护心中的公平和正义,在看守所多次不惜以死明志并受伤,故时至今天。仍没有人去就当年案件进行核实调查他说的情况,所以他也始终不认为他当年的行为是做了伪证,他是假伪证,真证人。他这么多年来一直深受良心的谴责和自悔。所以现在他必须对媒体说出当年案情的全部真相,也保证自己今天所述情况全部属实,并愿意为此承担一切后果并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正式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可是本案表现的却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实。2012年的伪证,固然有李广增意志不坚定的原因,但林州市公安局刑警队又是否恪尽了职守,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很好地维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行使了国家授予的权利?

林州法院胡乱判案国家刑法明文规定犯罪已过追溯时效,不再追究,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依法律为准绳,不依事实为依据,现在我利用媒体说出当年真相。并保证所说情况全部属实,并愿意为此事承担后果,并付全部的法律责任。

最后,希望有关部门领导能够重视此案件,力克司法腐败,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严厉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对本案立案查处,从快从重将这些害群之马绳之以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并希望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让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追究。(后附材料)

附件一:

2012年林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

附件二:

2003年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

附件三:

情况说明材料

附件四:

李广增与陈重强(主案刑警)的谈话录音(部分文字内容)

附件三:

情况说明材料

我叫李广增,男,身份证号:410521196210112514,家住在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翟家村228号,我要反映的情况是:在十年前的公安机关问讯过程和司法判决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致我名誉受损,近亲属也因受到我涉嫌犯有“伪证罪”的犯罪纪录牵连而不能考公务员,应征入伍服兵役等不公待遇。且我抗诉维权无果,希望此案和我的维权行为得到帮助和关注。

案情事由:2003年,我(李广增)因相邻纠纷(有法律文书为证)到林州法院说理。因中午法院没上班,当时很多人都在法院大门外等候,这时有一个女人(后来才知叫元云琴)又哭又说,称其去年就在原康乡栗元村北路口挨打了。这时我说,去年我正好骑着自行车去茶店(地名)抓药,经过那里望见了。这个女人说:你是哪个村的?我说:我是翟家村的。她说:你能不能给我作证。我说:我不想给你作证,因我没看清,只是个大况。这时其他人说:你看见来,怕啥,看见什么说什么。在多人的说和下,我到原康派出所详细地说了我当时看到的打架场面,当时没说双方姓名及相貌特征,因我当时也确实不知道当事双方姓名,因离得远也没看清楚打架双方人的相貌特征。派出所做笔录的工作人员当时就说:你这个证据起不了多大的实际作用。我们也不给你调查这个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了。也就不去茶店(地名)给你调查了,也更没必要去现场模拟调查了。做了简单笔录后,派出所当时就通知我可以回家了。但2003年林刑初字118号元云琴伤害一案的判决书中,证人一栏中李文增也不是我的名字,庭审质证时对我的证言证词也无任何异议,风平浪静到2012年。

时隔10年之久的2012年,林州刑警队(超逾追溯时效)且未经当地公安跨省强行把我从打工地山西长治押回河南林州,陈重强,刘志宽(两人系主办案人)两天一黑夜连续审问,有录音为证)带我去10年前的现场模拟调查,他们叫我说十年前你是怎么认识元云琴的。因间隔时间长,且长途奔波后经连续的提审又困又乏意识模糊。所以,我记成了十年前给我家孩子去岭后村抓药了,并且有药方为证。他们又问我,路过望见打架的是哪一天?他们不让我看2003年的原始证言证词的基础上作陈述。最后,他们又说:只要我说没见(被迫做伪证),并按警方提示签字,就给我办理取保候审,且不用住监。所以,在那种情况下,历经两天一黑夜的连续审问。真实情况是,当时我几近意志崩溃,只想早点结束,最后我连看都没看的情况下就签的字。当时我违心地说“没见”,是在违备我真实意志和被胁迫下做的伪证,故证言证词应被视为无效。但其实我是真见了,我是真正的证人,咋就莫名其妙地成了伪证?后来,陈重强刘志宽把我送到了看守所,在路上我说:怎么你们不是说给我办取保候审不用住监,你们不能出尔反尔。他们说了,你先到看守所,我们现在去给你办取保候审文书,还得局长签字。到看反守所后,我静下心,也有时间思考后,才又想起了当年的情况。当年的实际情况是我是到茶店(地名)抓药的途中见到的案件发生。

2012年,刑警队主办案人陈重强刘志宽第二次提审我时,为洗清我的冤曲还原真相,我大声喊冤的同时,不惜用头朝墙上碰去,也不肯给他们签字。我说我记起来了,你们去给我调查。十年前,我去茶店(地方)抓药的证据。我那天是真见来(我是真正的证人),怎么你们非叫我说没见(是伪证)。他们说:这是为了治元云琴的跨地上访,和你本来没多大关系。你看我们不是给你办了取保候审文书,你现在签了字就放你。无可奈何之下,想早点出去的我只好又违心签字了,说我没见(做伪证是被逼的,有当时陈重强的电话录音为证),他们才把我放了。后期法院开庭时,审判长说我的证人是我的孩子李海亮及岭后村的医生,我想法院是说理的地方,故我和法官说,时隔十年,我记忆有误,记成了给孩子抓药路过望见的。但十年前,我实际是去茶店(地名)给我自己抓药途经望见了。我当时也叫刑警队给我调查来,他们当时没给我调查。实际是我确实是见来(没做伪证)。于是,庭审后法院工作人员文根又把我送到了看守所。看押期间,法院工作人员又跟(另外还有一个工作人员)提审我,我还是说我见来(没做伪证)。文根说:只要你说没见(做了伪证),且不上诉不上访就把你放出去,如一直坚持你的意见,就只好在看守所过年了。我只好给文根签了字说我没见(做了伪证),并保证不上诉,不上访。故法院工作人员文根和公安机关当时也没去给我调查当年的第一手资料(十年前2003年派出所第一次笔录时的证言证词)的来源的合法性。

众所周知,人民警察在接到群众举报时应该第一时间及时调查取证,哪有间隔十年之久才调查之理(何况还没详细调查)?且证人证言证词也要相互佐证,才能起到一定作用。本身我的证言证词因没有相貌特征等关键性描述,是没有起到作用的,应属无效证言。也没造成对案件的实体性的判失错误,从当时的(2012)林刑初字第400号判决书第五页上数至第七行为证。林州刑警当时真是逼供、诱供(有录音为证)让我做的伪证。所以,这种情况之下的所谓证据,能起到什么作用?且此事在当地造成了很大影响,以后谁还敢与坏人斗争?除了我的“所谓口供”以外,无任何证据证明我做了伪证。法网恢恢,天理昭彰,今时今日的我要一个事非公断,要一个清白正义很难吗?难道真如我与陈重强(主办案刑警)电话录音中所说:你要看案情往哪发展,你是抗拒不了的,就好像一个要饭的想盖一个房子,现实不现实。(没门)。

时至今日,我在此还原并说出事件的全部经过,保证所说为事件之全部真相,并愿为此承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也仍然相信并期待国家法律会还我一个公平正义。

附件四:

电话录音(部分文字内容):

李广增:我从长治回来你们两天一夜审问,要不是你们说给办取保侯审不用住监,我才做了伪证。其实我是真见来(真正的证人)。我相信了你们,你们也没骗我,把我放开了。

陈重强:没必要骗你,你自己的事自己衡量该怎么整啦,给你在外搞副业样样的都是给人家受累,没必要哄你骗你

李广增:你就没给我调查我去茶店(地方名)抓药的证据,

陈重强:……(没有正面回答)。

陈重强:你的看这个案情往哪发展,你抗拒不了。就好像要饭的想盖一个房子现实不现实。(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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