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名举报山东蓬莱法官杨某果枉法裁判,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王天凯案件的几处疑点
       经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联合论证,王天凯案件存在几下疑点:
      一、双方合伙协议关于债务有明确的约定,原告在诉状中也明确认可。
      如果认定他们双方系合伙关系,那么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根据他们双方合伙协议关于盈利与债务承担,明确约定1盈利扣除成本等剩余的净利润按各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如果在猪场经营中出现债务(当猪行情下跃,重大疾病等情况下),债务先由储备资金支付。再由猪场资产赔付。再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我个人认为,净利润各百分之五十;如果是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新债务应当先由储备资金100万元承担,不足部分再由猪场资产承担,(资产应当包括猪场的动产、不动产等)如果猪场资产不足承担的部分再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债务或者没有用于合伙经营的债务我认为不应当作为合伙债务处理。
      二、权利义务是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的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具体到本案,如果让王天凯承担偿还之前贷款的义务,那么王天凯也就享有分享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二者是一致的,不能只有偿还贷款的义务,没有分享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三、一审原告诉讼请求主张标的额为150万元(待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明确数额后再变更),根据事实与理由原告认可“债务先由储备资金支付。再由猪场资产赔付。再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只是主张分配双方的盈利,没有有主张双方的债务分担。问题有三:
     1、一审法院应当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双方的账目进行专业鉴定,不应当由法官进行简单数额计算得出计算数额作为双方的盈利进行分配,因为会计、财务等属于专业相较强的领域,需要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得出专业结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2、在没有相应的鉴定结论的前提下,数额如何得出的?为何从150万元变为400多万元依据是什么?
     3、原告只主张分配盈利,法院却将债务进行分担是给的权利?
      四、557万元的贷款是谁贷的?贷款用途是什么?贷款是否用于双方的合伙经营?一审法院都没有调查清楚,就擅自将该债务作为合伙债务进行分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执行中的问题
      1、本人配合蓬莱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存在抗拒执行的行为。
      自2021年5月,在蓬莱区法院执行过程中,因猪场正常运转需要,本人提出分期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并积极筹措资金,同时,本人也多次表达同意处置本人猪场的资产(包括不动产、仔猪、母猪等),但蓬莱区法院均不同意,并要求本人必须拿出现金,偿还债务。本人认为,蓬莱区法院根本不考虑本人猪场数千头猪的生存和猪场的经营运转,在本人提出合理的还款方案情况下,视本人猪场的死活于不顾,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规定。
      2、蓬莱区法院已经超额查封本人的资产和应收款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自蓬莱区法院开始执行本案,蓬莱区法院已经查扣了本人的车辆(沃尔沃SUV)、猪场固定资产(建场投入约人民币4000万)、母猪700头和仔猪1300头(市场不低于500万元)、已卖仔猪的应收账款百余万,而本案的执行标的目前尚余380余万,由此可见,蓬莱区法院查封资产额已经严重超过执行标的数倍,系明显的过度执行。
      蓬莱区法院的过度执行,导致本人猪场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猪场内数千头猪的生存难以维系,势必造成本人猪场巨大的经济损失。自本年二季度,全国猪价大幅下降,市场价格严重低于成本价,本人猪场损失惨重,本就难以维系,而蓬莱区法院全额冻结猪场卖猪款,导致猪场资金无法周转,资金链已经断裂,猪场数千头猪将要被活活饿死,猪场将面临灭顶之灾,损失惨重,无法挽回。
      2021年6月24日,蓬莱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刘会臣等与邱连祥儿子邱立强到我猪场进行搜查,在未经任何消毒隔离的情况下,在消毒隔离区、办公是、宿舍等到处搜查。首先,蓬莱区法院执行员履行职务行为,我没有异议,但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消毒处理,但邱立强非法院工作人员,其无权进入我的猪场,而且还是进行搜查,我院内监控都留有视频。
      邱连祥和邱立强也是从事养猪行业,而且屠宰生猪,其养猪场生猪已经发生大面积死亡,目前生猪瘟疫全球都是高风险,一旦有病毒侵入,整个猪场就是灭顶之灾,蓬莱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擅自让邱立强进入猪场隔离区,有极大可能带入病毒,给猪场带来巨大风险,如产生损失,是无法估量的,也是无法挽回的。本人并未拒绝执行或者抗拒执行,也跟蓬莱区法院沟通了,因为资金紧张,要分期支付,而且目前猪市大跌,损失惨重,需要缓一缓才行,但蓬菜区法院不考虑实际情况,以邱连祥上访等理由,逼迫本人拿钱,不顾本人猪场死活。要知道,蓬莱区法院一年的上访案件近百起,却唯独对本人的案件赶尽杀绝,对本人的合理主张置若罔闻,对本人面临的巨大损失不管不顾,执意过度执法,本人有足够的理由怀疑有人干预司法、司法腐败。
     3、蓬莱区法院不应当查封冻结杨守伟、曲玉红的资产。
      本案系本人与邱连祥之间的合伙纠纷,杨守伟和曲玉红系案外人。在本人猪场经营过程中,本人与杨守伟之间存在租赁猪场等相关经济往来,这些经济往来也都是在合伙纠纷案判决生效之前发生,而且本人的猪场(运凯养殖场)系独立的经营主体,本人与邱连祥之间的纠纷是自然人之间的纠纷,和猪场又有何种关系。即使法院不认定杨守伟租赁本人猪场,但也不应当直接将杨守伟的资产和其妻子曲玉红的资产进行查封冻结,这样杨守伟的个人猪场(红伟养殖场)也无法进行经营,资金链断裂,蓬莱法院这种执行,导致猪场不能继续经营,给猪场造成巨大损失。
       综上,本人有理由相信本案存在法院重大腐败和渎职,蓬莱区法院以院长马贞增为首,伙同杨仁果,杨仁果主动进行对账,配合邱连祥造假,枉法裁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不顾本人猪场的实际情况,过度执行,蛮横无理,给本人造成重大损失,请领导主持正义,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本人一直向国家信访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监察委、山东省信访局等单位反映上述问题,但相关单位至今未给与具体明确的处理方法和意见。
      请领导在收到本人的申诉书后能够尽快给本人予以答复,并对本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相关公职人员进行调查,赔偿本人的损失。

     来源https://m.weibo.cn/status/47182205673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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