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人张家宝,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年在信阳高新区倒腾土地项目。
张家宝先拿工程骗王正海,又拿地骗东方今典,得手后又把地卖给高新区管委会,收到卖地款后把本钱还给东方今典,剩下的钱都自装腰包!一地三卖!玩的好一手空手套!
更重要的是,在法院法院审理期间,张家宝用网络视频举报和信访等手段,企图干扰司法审判,并发文攻击和诬陷法官。
一、张家宝涉黑涉恶
1、张家宝自称上面有人,无理缠讼
近几年,与张家宝有关的经济案件不下数十起。
张家宝对身边人说,他上面有很硬的后台人,法官判的只要让他不满意,他会通过举报、信访,找领导等途径,让法官吃不了兜着走。让法官来求他,给他说好话。
2、张家宝涉嫌偷税漏税
张家宝身边的人说,他有途径少交税,甚至不交税。办法有的是。
张家宝这种攻击法官的行为,涉嫌无理缠讼、寻衅滋事,涉黑涉恶,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理,才能还司法之公正,还社会以正义。
二、张家宝攻击法官,用信访等手段干扰司法
(一)张家宝攻击平桥区季恒法官虚构事实、知法犯法
张家宝在2023年11月3日发布文章,大肆攻击信阳市平桥区法院法官季恒。诬告季恒法官“虚构事实”、“自编自演”、 “刻意隐瞒证据”,、“知法犯法”、“枉法裁判”和“渎职犯罪”,“滥用司法手段破坏营商环境”等。
这是张家宝在案件审理期间发布的文章,对法官进行攻击。张家宝希望通过这种攻击来影响二审的判决。
张家宝在2023年11月3日通公开发布文章《东方今典造谣、法官枉法的事实》,污蔑季恒法官。
1、张家宝写道:“季恒法官帮东方今典讹钱,故意消减我方的合伙出资份额,试图侵占我方的合法资产。在季恒法官的自编自演和故意操纵下,直接导致我方12638余万元的实际出资额被无端消减为3444万元,给我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达9100余万元。”
实际情况是,这是张家宝的虚构。张家宝所谓的带来直接损失纯属无稽之谈。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中对此都有详细的法律分析。参见判决书(本文第四部分)。
2、张家宝写道:“刻意隐瞒证据,以抬高东方今典的出资比例。季恒法官在历经两次开庭且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允许原告东方今典补充提交18份证据,而且不通知被告张家宝和泰堃公司进行质证,直接认定5189万元全部为东方今典的合伙出资款!”
实际情况是,这是张家宝的虚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中对此都有详细的法律分析。参见判决书(本文第四部分)。
3、张家宝写道:“季恒法官为达到帮助东方今典讹钱的目的,视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而不顾,在季恒作为审判长作出的(2023)豫150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之第18页,直接否决了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4288万元资金性质的说明。”
实际情况是,这是张家宝的虚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中对此都有详细的法律分析。参见判决书(本文第四部分)。
4、张家宝写道:“季恒作为承办法官,虚构事实、知法犯法,其行为已涉嫌枉法裁判犯罪和渎职犯罪,是一起滥用司法手段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实际情况是,张家宝仅因一审判决尊重事实、合法合理判决,而未达到其侵占东方今典公司作为合伙一方的巨额利益,就滥用媒体报道、信访等不当方式,污蔑一审承办法官,企图干扰本案二审审理,其意图显而易见!
(二)找领导和领导机关,企图干扰信阳中院承办法官马勇
在二审审判期间,张家宝多次去找信阳中院刘万喜院长,希望通过院长向办案法官施加压力。
张家宝见没达到想要的效果,又去找信阳人大,希望通过人大给法官施加压力。
张家宝还通过省级机构的熟人,向承办法官施加压力。
三、张家宝“一地三卖”的真相
东方今典称,双方协议签订后,东方今典房地产开发集团依约支付前两笔融资款(1260万元、900万元),此后,张家宝在其承诺的目标地块招拍挂未完成的情况下,多次以各种借口要求东方今典房地产开发集团陆续投入资金,东方今典房地产开发集团陆续合计投入51890884.88元,该款项除2462.13万元用于征地拆迁、230900元用于围挡等设施建设外,剩余27038684.88元均被张家宝挪用。
2021年1月29日,张家宝及泰堃公司在未告知东方今典房地产开发集团的情况下,擅自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信阳高新区兑现置换地和预付款项目权益协议》,将合伙的土地返售给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全部以货币形式实现相关权益。
此后,张家宝一直隐瞒、拒不向东方今典房地产开发集团通报上述事实。
以下是东方今典公司2023年9月26日《关于张家宝故意混淆视听、干扰司法审理的情况反映》中的内容:
张家宝先拿工程骗王正海,又拿地骗东方今典,得手后又把地卖给高新区管委会,收到卖地款后把本钱还给东方今典,剩下的钱都自装腰包!一地三卖!玩的好一手空手套!坑了多少人!张家宝这种毫无原则、无道德、无底线的做法如果能被肯定、被支持,司法的公平正义何在?
1、涉案地块来源于张家宝与王正海合伙承包高新区路桥工程,高新区以涉案地块抵付工程款而来。该地块王正海理应有份,但张家宝却撇开王正海,擅自将该地块与东方今典合伙开发。
2、张家宝与东方今典合伙开发,前者以地出资,后者以钱出资。而张家宝却撇开东方今典,擅自将该地块返售给高新区管委会。
3、高新区管委会针对该地块支付给张家宝的钱,理应属于合伙财产供合伙双方分割,而张家宝只是返还东方今典公司的合伙投资本金,剩下的合伙款被其侵占不予清算支付。
4、东方今典公司起诉张家宝返还借款时,张家宝以该款是合伙款未经清算不得要求返还推辞;东方今典公司起诉清算、分配合伙款时,张家宝又自打脸说这钱不是合伙款而是借款。
四、信阳中院查明张家宝“一地三卖”的法律事实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9月18日的(2023)豫15民终2321号民事判决书,把张家宝“一地三卖”的真相完全查明。
信阳中院判决书用45页,25000字的篇幅,一条一条驳回了张家宝的无中生有和扭曲真相的行为,对相关问题都有详尽的法律分析。最后维持了一审判决,找回了一审法官季恒的清白。
以下内容摘录自(2023)豫15民终2321号判决书——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1.一审程序是否违法;2.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无证据支持。
(一) 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1、本案中,张家宝上诉称 “被上诉人于法庭辩论终结后补充提交的证据未经上诉人质证,原审法院于法庭辩论终结后再次向高新区管委会发函调取证据,对于调取的《补充情况说明》未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均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原审法院未通知上诉人就《补充情况说明》发表意见……原审法院未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向当事人进行说明,也未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同样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经查,一审中,因为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于2023年3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的数据计算不对,且信阳高新区置换地和预付款项目指挥部于2023年3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所涉款项的性质不明,为查清案情,一审人民法院专门去函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核实情况,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专门于2023年4月6 日出具《补充情况说明》,该《补充情况说明》实际上就是前述两份《情况说明》的汇总,对其中前述《情况说明》中数据计算不对的部分进行了纠正,并未涉及新的案件事实,虽然一审人民法院对于《补充情况说明》没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因前述两份 《情况说明》均进行了举证质证,并未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故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张家宝上诉称 “2023年3月17日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后,被上诉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法庭补充提交了《清单》《借条》《转账凭证》《利润分配清单》等证据,原审法院未通知上诉人质证,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经查,一审庭审结束后,信阳东方今典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清单》《借条》《转账凭证》 《利润分配清单》等材料,其中,《清单》系信阳东方今典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己制作的其向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转款的明细列表,《借条》《转账凭证》是向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转款明细的凭证,《利润分配清单》是信阳东方今典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己制作的其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上述材料中,《清单》《利润分配清单》并非证据,《借条》《转账凭证》即为2022年8月2 日《协议书》中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确认的信阳东方今典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款项的凭证,现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上诉称剥夺其辩论权利,有违诚信,且一审判决并未载明采信 《借条》和 《转账凭证》,故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3、张家宝上诉称 “原审法院未准许上诉人追加高新区管委会为第三人的申请,却又两次发函向高新区管委会调取证据,不仅违反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而且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经查,一审中,虽然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追加第三人的申请,申请追加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因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非合同的第三人,故一审不予准许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并无不当,同时,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并未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故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4、张家宝上诉称 “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分配合伙收益2515.10837万元,原审法院却判决支付合伙财产2040.26278万元,该判决明显超出了诉讼请求”。
经查,信阳东方今典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是 “……分配全部合伙权益……分配合伙项目收益”,一审判决为 “……支付合伙财产”,一审判决的该表述确实与当事人的起诉请求不一致,存在瑕疵,但是,一审判决 “……支付合伙财产”是在扣除当事人双方的合伙投资后的处理,其实质亦是合伙收益,不属于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张家宝上诉称 “被上诉人关于确认享有股权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原审法院的第二项判决予以驳回。原审判决既不支持被上诉人享有股权,又判决被上诉人按股权比例分配所谓的合伙财产,明显是自相矛盾”。
经查,信阳东方今典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一审人民法院的起诉请求为 “1.确认原告对与二被告合伙项目(原被告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高新区东方今典活力新城股权融资协议书》约定的三方合伙开发房地产项目)享有71.03%的股份,并按71.03%的比例分配全部合伙权益;2.判令按71.03%的比例向原告分配合伙项目收益暂计2515.10837万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并未支持信阳东方今典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故一审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与支持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部分请求,并不矛盾,故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6、在本案审理过程,张家宝向本院和新闻媒体提交了举报材料,举报材料称 “……在历经两次开庭且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允许原告东方今典补充提交18份证据,且在不通知被告张家宝和泰堃公司进行质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5189余万元全部为东方今典的合伙出资款”。
经查,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所称的18份证据即为其上诉所称的《补充情况说明》《清单》《借条》 《转账凭证》《利润分配清单》等材料,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的该部分举报内容与其上诉所称的前述理由基本相同,本院已经在前评述,不再赘述。
(二) 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无证据支持的问题。
1、张家宝上诉称“《8.2清算协议》中明确孙常凌为合伙人之一,且拥有4.5亩的置换土地……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合伙人、没有查清置换土地范围的情况下,抛开合伙人之一的孙常凌,直接在另外两个合伙人之间认定合伙财产数额,直接判决清算和分配所谓的合伙财产,明显是错误判决”。
经查,生效的本院(2022)豫15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认定 “该协议的合同目的是通过部分股权转让实现信阳东方今典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与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合伙开发张家宝通过修路置换获得的预选地块”,孙常凌并非认定的合伙人之一,故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张家宝上诉称 “张家宝因不可抗力原因始终无法取得置换土地,更无法以置换土地实际向合伙出资,原审法院认定置换土地是合伙财产,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经查,生效的本院(2022)豫15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认定 “该协议的合同目的是通过部分股权转让实现信阳东方今典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与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合伙开发张家宝通过修路置换获得的预选地块”,其实际就是信阳东方今典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资金入伙、张家宝与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置换地块入伙,这与当事人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高新区东方今典活力新城股权融资协议书》的约定相一致,同时,2022年8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 “依据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2)豫150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及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5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书》……”现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对此提出上诉,有违诚信,故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3、张家宝上诉称 “原审法院在《融资协议书》已经被判决解除的情况下,按照比例来分配合伙财产,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原审法院无视各方已签订且已履行的《8.2清算协议》,强行充当清算人,以裁判权另行对合伙进行强制清算,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严重侵犯上诉人的权益”。
经查,虽然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高新区东方今典活力新城股权融资协议书》,但当事人依据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22)豫15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协商,并达成 了《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 “……三、项目清算:张家宝、河南东方今典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高新区东方今典活力新城股权融资协议书》被解除后,以上各方应就合伙事务进行清算。甲方的投资款不计息。待信阳高新区 ‘两类地’项目处置时,甲方收益或亏损按区、市两级判决书计算,甲方应按71.03%的比例享有乙方在信阳高新区对该 ‘两类地’项目在征地拆迁方面的补偿作为投资收益,并按71.03%的比例承担乙方该项目清算前的全部实际合伙支出”,因此,在当事人双方因矛盾而无法自行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一审人民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亦符合国家设立人民法院的宗旨,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审人民法院在尊重当事人双方均认可(2022)豫150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和(2022)豫15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的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按照当事人实际出资确定双方的合伙份额,已充分考虑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的利益。
4、张家宝向本院和新闻媒体提交的举报材料称 “……从东方今典补充提交的18份证据(附件一),能够明显看出有837万余元款项在东方今典提供汇款凭证中直接记载为 ‘借款’,而不是合伙出资款。事实上,东方今典于2021年2月给泰堃公司出具的8份收据中(附件二),有1900余万元的收款事由均为 ‘还借款’……故意隐瞒以上重要证据,明知东方今典提供的是借款,而不是合伙出资款,故意混淆融资款(借款)与合伙出资款的概念,故意将东方今典提供的借款虚构为合伙出资,以抬高东方今典的合伙份额”。
经查,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所主张的上述837余万元、1900余万元均系河南东方今典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7年9月29日的《高新区东方今典活力新城股权融资协议书》向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转款的5189.088488万元中的一部分,在另案(2022)豫1503民初2401号民事案件和(2022)豫15民终1345号民事案件中,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均抗辩称该款项为 “融资款”而非借款,现其又称为 “借款”,也与2022年8月2日的《协议书》中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确认的信阳东方今典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投资款”相矛盾,有违诚信。
综上所述,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家宝经常说自己是中共党员,信阳市第三届人大代表,固始县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还是信阳百德实业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张家宝这个曾经的人大代表身份,他拿这个天天当大人。人大代表不是“大人”代表啊,人大代表是给老百姓说话的,不是欺负老百姓的。他天天拿着人大代表身份当大人代表身份欺负老百姓。
吁请公安机关对张家宝涉恶乃至涉黑行为立案侦查,还信阳法治一片蓝天净土。
注:当事人免责声明图片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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