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吕东伟实名举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新河派出所.陈红旺.杜羿潇.玩忽职守.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隐瞒案情.遗忘证据.导致司法鉴定失实,被打伤五颗门牙.打掉两颗牙脱落.三颗牙冠折断.其中一颗漏髓,却被错误鉴定为轻微伤.要求重新鉴定被派出所拒绝,四个月维权无果谁来买单?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叫吕东伟,男,汉族,1987年生人,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150429198706250030,
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河街道,联系电话:13034354419。
我向您们实名举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新河派出所,陈红旺,杜羿潇,两名警察在办理我被打伤一案中存在巨大程序漏洞。我反应的问题属实,我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在办案过程中故意隐瞒案件证据,模糊伤情案情事实,陈红旺在案发当时还要将凶器还给打人者被及时制止过,又代替司法鉴定机构回复鉴定意见告知书等事实。
陈红旺个人对我每次传唤时更是态度蛮横粗暴,在第一次做笔录时用嘲讽的语气问我是不是神经病,并又向在大厅等候我的家人说我是神经病,要拘留我,存在人民警察对老百姓接待中的态度问题。
在此期间我从未有任何不配合情绪及态度,陈红旺对我的尊严造成了严重的侮辱和阴影,造成了我恐惧心理,迫使我在后期配合调查过程中使我谨小慎微的做了留存视频用于自保证据的行为。
案件发生于2024年3月3日上午10点钟前后,我被陈进朝两次持械殴打致伤。
我报警后警察让我去检查治疗,我去天津滨海新区五中心医院进行了就医,就医当时的临床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了头部检查,面部临床诊断,和牙齿诊断。诊断为11牙三度松动,42牙冠缺损并松动,11牙12牙龈处存有血痂12牙向内松动一度偏位。
3月11日,12号牙脱落。
3月14日,五中心医院治疗42牙使用盖髓方式治疗。
备注:五中心将42牙与41牙反复记混。有现场治疗照片佐证。
4月29日,天津市津实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时杜姓负责人在警察在场的时候说让我去更专业的医院做42牙及其它牙齿检查。
备注:有视频佐证当时是杜羿潇和另外一名警官陪同时鉴定机构杜女士让我去做的检查。
5月4日,我预约到了天津市口腔医院检查一直疼痛的几颗牙齿,诊断结果为42牙冠外伤性折断漏髓,建议根管治疗,并于当日进行了根管治疗,医生说不排除拔除的可能性。
5月6日,我向滨海新区公安局新河派出所补交口腔医院临床诊断报告以及42牙齿 CT片各一份。备注:有证据接收单照片和陈警官短信息沟通为佐证。
5月20日,津实鉴定机构召开听证会之前,陈红旺说他不知道需不需要开听证会,让我问杜羿潇,我问杜羿潇开听证会的时间,杜羿潇说我不用去,我坚持要去参加听证会。
备注:有视频佐证陈红旺杜羿潇当时的态度存在故意不作为,和态度问题。
5月29日,津实鉴定机构召开听证会时,法医当场问我是否认可派出所提交的证据时,我咨询了法医所掌握的鉴定材料,法医没有提及口腔医院报告的相关资料。
我询问在场的杜羿潇情况,杜羿潇说他们俩警察可能忘记提交了,让我现场提交了这份报告附加牙片CT。
随后津实鉴定机构的四位法医询问完案情后给我做了全面查体,包括42牙查体时法医王树喜和法医李志友说42牙都已经治疗上了。
5月30日的时候我问陈警官忘记交资料的原因,以及是否将法医所需要的全部证据提交了没有时,陈警官在我明确询问42牙补交资料时,依然不给我明确回答。
备注:有短信截图佐证。
2024年6月25日上午,接到陈红旺通知,告知津实鉴定中心于6月21日时,在资料缺失的情况下进行了成伤机制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构成成伤机制,但未提及42牙冠折漏髓的情况。
有视频佐证津实负责人和陈红旺所说的鉴定程序和时间有错误。
6月25日,出具了轻微伤鉴定结果,我在收到鉴定结果的时候向陈红旺杜羿潇提出鉴定疑问时,杜羿潇回答我说他也不清楚为什么鉴定机构未提及12牙的损伤病因,及42牙冠折漏髓的临床报告情况,说帮我问一下法医,回头告诉我。
我于当天提出了申请重新鉴定,并于6月26日向陈红旺杜羿潇递交了申请书。
新河派出所在6月28日晚将我的申请驳回,并同时出具了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同时又给我一份鉴定意见告知书。
该鉴定意见告知书,对于问题一和问题二的答复,明显与客观事实证据不相符。
问题一我在受伤前12牙健康完整,受伤后牙齿脱落是事实,我要求明确12牙脱落的成因。
问题二我于2024年4月29日和杜羿潇及另外一名警官陪同下,到津实鉴定中心与杜姓负责人委托受理我案件,在受理过程中该鉴定机构杜姓负责人让我去更权威的大医院进行检查,所以我预约了天津市口腔医院专家,并于5月4日进行了复查。
依据以上客观事实,关于鉴定意见告知书中对于问题一和问题二的答复与事实相悖,我不认可,我申请了重新鉴定。对于鉴定意见告知书中回复的时间为6月28日,我亦不认可,因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同时在6月28日因办案期满,迫使我接受按照治安案件结案,我亦不认可,因为所有我提供的佐证中完全证明案件清晰物证充足,因办案民警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侦查混乱,且把办案阶段时效顶满期限所致。
备注:我有津实受件内容录音为佐证。
陈红旺杜羿潇给我结案的理由是:1在我被陈进朝殴打倒地后报警时又持械殴打我面部时,我有身体应激反应用脚踢过陈进朝就定为互殴。2牙齿损伤鉴定为轻微伤。3办案时间到期了必须当晚结案。
备注:我有现场视频为佐证。
我提供的以上陈述和附加材料及视频和短信截图等内容全部为事实。
我的诉求是请上级领导核查纠错,因为此案存在众多严重漏洞,希望还我活下去的尊严和信心!
一、我当时被打倒地后 我没有攻击对方的意愿,更没有给对方造成伤害,对方却在我报警之时主动多次对我主动发起攻击,并且多次持械对我进行了伤害,依据新20条,我属于自保的应急反应而非主动攻击对方,人在被打多次的环境中是有恐惧心理的,不可能做到冷静的被打而一动不动,所以给我定性为互殴事件我不认可。
二、我牙齿在被打伤以前是健康完好的状态,在被打伤后我五颗牙齿受到了永久损伤,牙齿一直处于疼麻的状态持续存在,但是因为派出所只给我五中心医院一种委托单据所以我不知道自己有可以换医院检查治疗的权力,并且陈红旺多次态度恶劣的催促我结案,我怕得罪派出所,而错过多次正常就诊机会,直至2024年4月29日,在杜羿潇及另外一名民警陪同下来到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见到杜姓女负责人时,陈述病情牙齿依然疼痛时,杜姓负责人让我去更权威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我才知道自己有权利换医院诊治,因此我预约到了口腔医院专家并进行了检查治疗,42号牙齿在五中心医院就诊过程中一直都有损伤记录并做过补髓治疗,只是五中心医生将我42号牙齿记错成了41号牙齿,而口腔医院专家认定我42号牙齿属于外伤性冠折漏髓,并进行了根管治疗。
三、在我5月6日,将口腔医院的42号牙齿临床诊断书递交给陈红旺.杜羿潇后。他俩却将此项证据遗忘,4月29日,津实召开听证会时法医并没有提及口腔医院42牙的报告,警察现场说忘记递交了,听证会当场由我进行了补交证据,津实法医也对我进行了全部损伤的情况进行了查体,但是我在5月30日,短信询问证据补交的进展情况时,陈红旺依然不给我明确回答。
四、因为重要的损伤证明被陈红旺.杜羿潇隐匿遗忘,导致津实鉴定机构在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对我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流程,并且出具了与事实极不相符的鉴定结果,鉴定书中依据的证据明显缺失。
五.、因此在我6月25日,收到鉴定结果时,现场质问陈红旺.杜羿潇二人,却一问三不知,只是说帮我问一下法医回头答复我这些质疑,于是我当场提出了申请重新鉴定。
六、我在6月26日,将重新鉴定申请书递交给陈红旺.杜羿潇,申请重新鉴定时,回避原班法医,和津实司法鉴定机构,并要求将12牙及42牙的损伤病情明确。
七、在6月28日夜间,陈红旺.杜羿潇.以办案时间到期为由,驳回了我重新鉴定申请,并出具了内容与事实严重失真的鉴定意见告知书,强行以治安案件给我做了结案告知和相关手续程序,这种混乱的颠倒黑白的随心所欲的办案方式我不认可,我作为受害者受到了陈红旺.杜羿潇.二人因玩忽职守遗忘了证据,弄虚作假的给我驳回重新鉴定申请,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强行给我出具了内容失真偏离事实的鉴定意见告知书,因此所带来的伤害。
我诉求的几项明确问题
一、公民有权利申请重新鉴定,并且根据此前鉴定之疑虑,要求回避原班法医及津实司法鉴定机构。
二、新河派出所给我出具的不予重新鉴定无效,我亦不认可那份鉴定意见告知书的合法性。
三、新河派出所给我的鉴定意见告知书中所说内容不真实,我于5月6日就递交了口腔医院的报告及牙片CT,但是在5月29日的津实听证会上杜羿潇说他和陈红旺忘记了提交此项证据,并让我现场进行了补交该证据,而非新河派出所补交。
但是5月30日时陈红旺依然不明确答复是否向津实鉴定机构提交了该项证据,导致了津实法医在6月21日进行了证据缺失的司法鉴定行为,并于6月25日出具了内容缺失的鉴定报告,此项内容缺失的报告不具备此案依据的合法性。
四、我被打伤前的牙齿健康完好因击打导致成伤机制成立,那就不能偷换概念,以及用答复函的形式来评断我12牙和42牙损伤情况,这明显违背司法公正。
五、既然成伤机制成立,我只需再申请一份伤情级别鉴定即可证实自身损伤状况。
我作为受害人。无需在自证环节上过多的浪费公权人力物力财力的成本。
六、鉴于以上所述实情,我申请回避滨海新区新河派出所再继续侦办此案。
此致
敬礼!
举报人:吕东伟:13034354419
2024年 7 月 2 日
附带以下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