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山西省委唐登杰书记:
         我向您反映临县公安局临县人民检察院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我爱人马累平(山西省连续二两届山西省政协委员、连任二届山西省两届工商联副主席、山西民营企业资产置换协会会长、并获得山西省社会主义优秀建设者称号的山西恒圆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是一个地地道道诚实守信的民营企业家,因为一起火灾被冠以5项罪名分别是:“责任重大事故罪、工程质量重大安全事故罪、沙业违标串标罪、非法采矿罪”通过邀请好多法律专家进行了详细论证,人为没有一项罪名证据是成立的,罪名具体论证如下:主要依据如下:
     一、马累平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是:是具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恒圆沙业在临县水利局组织的黄河临县段采沙权的投标活动中与其他两家投标单位均没有进行任何报价(2017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水利部门不征收河道采沙管理费,因此临县水利局在本次招标中未收取采沙管理费),不存在与其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举典型来说案例: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88号不起诉决定书中明确认定“余某虽然有串通投标的行为,但没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因此,无论根据刑法的规定还是据此案例均可充分说明马累平不构成该罪,
      二、马累平不构成非法采矿罪:首先,恒圆沙业是恒圆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设公司部门完整、管理架构清晰。并且自主独立经营管理,均与采沙承包户签有采沙协议,约定采沙范围。就算沙业公司涉嫌犯罪,马累平作为恒圆星集团的董事长,其并不是该公司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负责人,不应对该单位涉及的犯罪行为负责,其次,马累平在恒圆星集团召开的研究部署沙业公司2019年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第三采区的采沙区域不包括克虎禁采区,这说明马累平对在禁采区采沙是持反对态度的。恒圆沙业公司证照齐全,有合法的采沙手续,而且第三采区有两段可采区域,马累平没有任何理由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让承包人去禁采区采沙。而且马累平常年在太原办公,根本没有去过采沙现场,因此对三采区承包人在禁采区采沙一事毫不知情。再说,第三采区禁采区东面十米左右就是连接克虎镇与八堡乡的主干道,每天人来车往,不定时临县水利局的工作人员经常去河边巡查,如果第三采区的承包人在禁采区采沙,水利局肯定会在第一时间制止并进行处罚。事实上,沙业公司在采沙期间,没有收到过水利局任何处罚。因此,不存在禁采区非法采沙。采沙采用的方式是木船内安装柴油机带动橡皮管在水下抽吸,木船本身属于水上交通工具,离不开上下游走。再说黄河水内沙料属于再生资源,和其他矿产贵重资源不可再生截然不同,况且黄河也不是矿区。
      三,马累平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主要理由和事实依据是:马累平作为恒圆星集团公司董事长,对子公司采取的是宏观管理。恒圆物业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完全是自主经营。物业公司除非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一些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均会向恒圆星集团书面请示。对于物业公司常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上料费的行为,下属的物业公司人员从未向集团公司请示汇报,马累平对此毫不知情。
      四、马累平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吕梁市人民政府“5.7”临县火灾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明确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是因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较大责任事故,并非是因恒圆物业公司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马累平作为物业公司控股股东恒圆星实业集团的董事长,并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五,马累平不构成工程质量重大安全事故罪:日日高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虽具备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的能力,但不具备楼盘承建施工技术能力、也无国家颁发的施工资质,因此才与具有国家颁发的一级资质、有技术能力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让其负责施工建设,并且与具有国家颁发专业资质的监理公司签订合同,专门委托监理公司在施工中监管工程质量。马累平只是日日高公司的隐名股东,既不是日日高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也不是日日高公司的负责人,再说、完全有依据、有理由相信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也相信他们两家公司的工程师、技术人员会严把工程质量关。此外,湫河花苑建设过程中,马累平从来没有提议将铜线电缆更换铝线电缆,公安机关因马玉平与马累平是兄弟关系,就推定马累平对更换电缆一事知情是完全错误的,因此,马累平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乃至疏忽管理的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并不负其责任,也不是造成该起巨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资格,就连日日高公司也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
       六,马累平作为集团公司董事长,不该对下属企业违纪违法都有直接领导责任。集团公司有控股众多子公司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子公司从事违法犯罪动辄就要追究母公司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恐怕以后将再没有企业家再敢控股其他企业。另外在此次火灾事故官网发布的调查通报中,事故直接原因系电缆井内户内供电电缆与绝缘穿刺线夹接触不良弧光放电进而引燃电缆护套等易燃可燃物导致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的后果均是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死亡,一氧化碳导致5人死亡的真正原因归于两方面,第一、井道电缆上下穿过楼层时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封堵;第二、电缆着火消防人员赶往现场警戒后,既不及时展开施救也不让物业人员进去施救,可怜电梯井内被困2人多次电话求救无果后死亡,消防人员直至过了几个小时电缆线基本烧完后才开始救援。
       七,吕梁临县公安局欲盖弥彰为了置马累平于死地联合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故意引导被调查人,声称我们问啥你说啥,不问的你就不要说,显然是避重就轻回避对消防部门人员的责任,并且在事故通报中,关于消防部门责任却只字未提。该起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前后调查过程以及检察院审核过程无不说明他们串通一气,故意将犯罪主体、子母公司混淆;故意将责任事故主次颠倒;故意摆脱政府消防部门迟误施救责任。另外,事故责任无论从电缆线的穿刺搭接引起火灾还是楼层未做封堵让一氧化碳有毒气体蔓延导致人数死亡的后果,无不说明主体事故责任在于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可在该起事故调查通报中主要责任为日日高地产开发公司,另外,关于违标串标罪、非法采矿罪等这些罪名也无任何事实依据证明其犯罪。还有是让同一起火灾事故让同一个人担负了两个罪名,就连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也都表示办案有问题,可在案件起诉移送临县法院时依然全部被打包过去原封不动,他们的所作所为无不是徇私枉法、把法律当做他们发泄私愤的工具,已经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
        八,可以说,马累平是被当地有关背后的黑手赤裸裸的打击报复泄私愤对马累平下此毒手的,他们披着合法的外衣,千方百计置马累平于死地而后快。给他安在头上涉嫌的5项罪名通过律师调查认定:律师代表我们全家多次向临县检察院提出质疑,这是一起赤裸裸的冤假错案,要求尽快解除对马累平的羁押、恢复其人身自由,并多次请求检察院邀请法律专家进行法律论证,可临县检察院置若罔闻、一意孤行,同期被关进看守所的我三哥马玉平也给背负了4条罪名,除责任重大事故罪外其它罪名均和马累平一样,实属天大的冤枉(马玉平曾为日日高公司、沙业公司、物业公司的负责人)。

      反映人 :  李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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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