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编了解河南汝州市平安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在汝州  当地是一 家涉及养殖的龙头企业。2016 年12 月份,因符合政府扶贫、带贫的政策,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在汝州市农商银行贷款 180 万元。

       2016 年 12 月  29 日 , 汝州市农商银行工作人员杨阳伙同杨现国 (系 农商银行职员, 同时也是汝州市平安牧业股东之一), 在无汝州市平 安牧业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从该公司账户转走 120 万元,(用白条子转账, 转账支票没有盖该公司的印章)。

(正规汇票单)

(违规手续)

       2017 年元月 3 日 , 该公司发现账户款项出现问题, 且于 4 日在汝州 市公安局报案,汝州市公安局依法对杨现国进行传唤并拘留,后杨现国被保释, 潜逃至 2022 年 7 月 。

       从 2017年元月至今, 汝州市平安牧业历经将近七年的时间打了无数 次官司,从汝州的 2 次一 审判定汝州市平安牧业胜诉、到平顶山中级法院的驳回及撤消中院判决 、再到中院的最后判决–等杨现国归案后, 先刑事后民事才能结案。

     2022 年 7 月 , 杨现国归案后, 汝州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开庭审 理此案。在开庭前,我们给审理此案的法官王晓辉和院长寄送一些此 案的证据,但法官王晓辉并未采纳就做出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杨 现国有期徒刑一年, 并归还其挪用的资金 ”。但对银行怎么转走该款 项却闭口不谈,避重就轻。判决后,平安牧业要求判后答疑,但法官 未出具正式的文书,并且也堵住了我们上诉的道路,我们到检察院抗诉也被驳回, 现在是走投无路。

      根据国家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 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 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开具假凭证)

       事实与理由:

      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致使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的受害人不是平安牧业有限公司, 而是沙州市农商银行。

       杨现国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其本人不是平安牧业公   司财务人员,也不分管财务工作,其没有管理公司资金的职权,故无   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罪需利用职务便利,而职务行为要求个人能   独立代表公司对单位财产进行占有和处分,不是简单的在工作中对于   财物的接触,所谓职务便利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对公司财物   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便利。杨现国的犯罪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便   利,其没有取得平安牧业的转款授权,也未取得平安牧业的转款指令 , 而是采用了欺骗的手段,欺骗农商行工作人员将银行资金进行了处置, 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平安牧业始终没有授权银行转款,故转款所受损失应该是银行资金, 农商银行是受害人, 杨现国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在作案时,杨现国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其转移资金并非用于个人 经营等,而是用于归还个人所欠的巨额债务,其在转移资金及案发后 均无归还的意思,也无实际的归还能力,且转款后潜逃。按照刑法规 定,挪用公款后潜逃的,应认定为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按照贪污 罪定罪处分, 也就是说, 潜逃行为是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外在表现。 因此,杨现国的潜逃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以挪用资金罪定性错误, 应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财产犯罪论处。

      对于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 应主要以其财产犯罪数额确定刑法,杨现国犯罪数额达 120 万元, 而其刑期为—年, 罪刑比例明显失调,且与挪用公款相比较,虽然犯罪主体不同,但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也相差巨大, 这样的处罚不是在惩罚犯罪, 是在鼓励犯罪。

       综上, 申请人认为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现依法申请贵院启动再审程序。

     (1)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也包括虽有 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 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员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 、起诉或审判。

    (2)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    措施)、起诉或者审判, 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 既可以    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此外,故意违    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    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    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 都应以该罪论处。

     (3)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谓枉法裁判, 则是指有罪判无罪, 多罪判少罪, 无罪判有罪, 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与前两种情况不同是上述两 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 、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 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该罪;而这种 情况则仅发生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该罪。

       至此当事人希望地方法院能够给予重视,解决每一个案件都应该 根据事实与法律, 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是每个公职人员的义务。 同时追究法官及涉案相关人员责任给每个合法公民应有的权益!本网将会持续关注后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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