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块布拉镇俄家村三社四社180余户农民。

    推荐代表人:韩乙布拉,男,1963,年5月5日出生,回族,

    身份证号码:632322196305051812,居住地该村。

     1、三社四社占地394亩,我们只收到了104.45亩占地赔偿款,还有394亩赔偿款去哪里了?请政府信息公开;

      2、请求依法对尖扎县移民安置局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关于(土地纠纷争议处理中请书)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给子公开答复:

      3、按现实有占地面积394亩,以3200元/ 亩给予补偿,并赔偿逾期使用土地的误农损失8787616元:

      4、按征一补一为原则,复星士地394亩;

      土地征收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等。

      5、按国务院 《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移民安買政策安置,享受后期扶持待過。

      6、韩乙布拉来京遭打击报复关押、迫害,导致我的母亲在我被关押间非正常死亡。

     事实与理由:1987年国家兴建黄河李家峡水电站,篇要征用俄家村(三社28亩、巴社72.45亩)104.45亩耕地,临时占用(三社128亩。

       尊敬的党中央、国务院:

       来自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坎布拉镇。以推荐代表书与身份证复印为据。

       青海省尖扎县坎布拉镇俄家村,位于黄河李家峡水电站所在地,因工程建设需要,大量农田耕地被征用、占用。其中本村三社于 1987 年征用土地 28 亩,无偿占用 128 亩。四社共征用、占用 234 亩,其中征用土地 72..45 亩,无偿占用161.55 亩,届时已达 23 年之久。

       时下村社人均耕地为 0.17 亩、0.28 亩,人多地少的矛盾严重。致富难,奔小康难,甚至连吃饱肚子的希望也难以实现,严竣的现实迫使村民上访告状,给社会稳定、和谐造成了不良后果。

        尖扎县坎布拉镇俄家村三、四社

       2010年5月11日

        尖扎县政府有法不依知错不纠,反而又非法截留俄家村清真寺的经费,这种种族歧视严重破坏了民族大团结我们是藏族自治州藏族自治县,我村是回族,在少数民族县里,没有得到公平解决的根本原因是民族问题。尖扎县政府以维稳为名,经常对村民推选的上访代表打击报复,韩乙布拉时常遭到拘留、关押、软禁、扣压居民身份证等不公正行为。

        我合法上访19年,县、镇、村涉案人员串通,并不惜滥用国家政法资源,串通一部分国家公安与司法机关党性不纯的人,违法打击迫害上访维权的举报人,问题没有解决反对我进行非法拘留,导致我母亲当场气死身亡,我是多年中共老党员也被无理开除,正常上访,定我村霸,请求中央领导给我雪耻伸冤!

        综上所述,俄家村村民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尖扎县政府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举报,衷心盼望我们村民的合法权益早日得执政为民的党和国家依法公平公正予以解决。

       青海省尖扎县布拉镇俄家村

       联名推荐上访代表:韩乙布拉

      联系电话:15909737095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协议书

      甲方:黄南州坎布拉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

      乙方:坎布拉镇俄家村三、四社

      甲、乙双方就俄家村三、四社在李家峡水电站建设初期国家永久性征用部分土地,导致目前人多地少、群众生产生活较为困难。坎布景区的开发与俄家台基础设施建设旨在以企业为龙头带动和发展地方经济、提高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故甲方决定给俄家三、四社给予生产生活补助。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每年给乙方拨付生产生活补助十一(11,0000元)万元人民币,(其中俄家三社五万元,俄家四社六万元)

      二、拨付期限为长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停止拨付补助款。

      三、拨付方式为,从签订协议之日起每年十月十日至十月二十日之间拨付。

      四、此款项仅为补助款与其他的问题无关

      五、俄家台土地属国家永久性征用土地,由甲方按规划建设、开发、利用,乙方群众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扰。

      六、已列入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规划开发利用,不经甲方同意乙方群众不准开荒、不准建房、不准植树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五分,甲方一份、备案一份、乙方工份(即俄家三社一份、俄家四社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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