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余蕴春,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人华府32栋一单元102城镇居民,汉族,我少了一支胳膊,是3级残疾人(有残疾人证为证),50岁、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6030219730426456X,联系电话13707009335。我现反映发生在我当地的一起刑事案件,这是胡鑫宇失踪案件后发生的又一起涉及民心问题的重大刑事案件,当地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我遭受百万元经济损失,三年维权无果,特此求助媒体,本人反映的事情属实,本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2018年2月刘辉罗家玉夫妇到我店内以其在网上有几千名会员要寻找实体合作商家进行线下消费,条件是必须成为他们的会员。通过聊天他们攀熟人朋友关系取得我的信任,并口头承诺担保负责此款项的安全,什么时候想出来他们随时退款,要求交22.5万才能成为会员,我分多次通过转账共给他160多万元,但此后没有一个人来消费,我三番五次追问相关款项的安全性,他们通过微信转发了领导人照片来证实此项目的权威性,并承诺全额退款给我,但当我再去寻找他们时已经躲到了外地电话也不接,微信留言也不回。对方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触犯了我的个人权益,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已构成诈骗罪。
       自2020年8月开始向江西省宜春市宜阳公安部门报诈骗案,宜阳公安相关人员却以涉案平台是合法的,正在运行中;涉嫌违法人刘辉、罗家玉(现已取保候审)通过自己或亲属的账户收取款项已全部转入平台,并未收取违法款项为由不予立案(附相关证据)。通过合理程序逐级向有关部门申诉,宜春市公安局驳回不予立案后,才于2021年3月6日以组织传销罪立案,立案后却一直不查,告知此案件不构成组织传销罪,立案时间满后撤案。后又通过相关途径反映此情况,迫于无奈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现将此阶段的相关问题反映如下:
      1、“非吸”立案后,公安相关人员所调查的相关证据并非是所有事实的真实呈现。
      2、宜春市农业局干部李京参予了整个案件,并通过本人账户非法收取巨额款项,公安人员前期告知她是同伙,后期却为其开脱称她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因是她只向本单位的人员吸收款项,而不是不特定人群。真相到底如何?一查便知。
      3、以刘辉、罗家玉夫妇为首的家族诈骗团伙对外实施违法行为,其女儿刘雅婷、女婿邱铉、亲家邱光德都参与其中,并通过他们的账户非法收取巨额款项。现只对刘辉、罗家玉采取了刑事措施,而其他人却不开展调查,称他们都无罪。(仅邱光德其中一个账户一年左右的涉案金额达3000多万)
      4、报案人从一开始就称我们所提供的个人与刘辉、罗家玉的相关证据,均可证实刘辉、罗家玉家族是诈骗行为,而相关办案人员却一直回避不予正面回复。
       5、此案件涉案资金达几个亿,而宜阳公安人员只查了3千万,对相关账户不开展反向调查,一味缩小案情。当我们强烈要求对此案件进行公示时,回复现阶段不予公示,要等到案件结束后进行公示,相关人员到底想掩盖什么?
      诉求:
      1、刘辉、罗家玉为首的家族涉案违法人员不只是他们夫妻两人,应还有其女儿刘雅婷、女婿邱铉、亲家邱光德以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李京等人,他们都应缉拿归案。
      2、本案不仅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应涉及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3、公安部门相关人员的侦查并没有如实反映整个案情。此案从一开始他们就想方设法不予立案,后又通过在办案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以达到包庇、徇私舞弊的目的。希望更换侦查单位,异地立案侦查,查出真凶,寻找保护伞,还一个真实的案件,让受害人的损失得以挽回。
      受害人:余蕴春13707009335
      2023年3月19日
          附带有关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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