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朱崇武,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南家院五号楼303室!身份证号码:320724197211075113。手机号:13851250013。
本该是工商部门负责的事情,偏偏让民政部门去做!我是一名退伍军人、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原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朱崇武,因执行江苏省灌南县委、县政府文件,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294号】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2015年10月8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刑二终字第0007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尽管这起冤案过去七八年了,我由一名国家干部、公职人员变成刑满释放人员,生活举步维艰,备受社会冷眼,但是此案疑点重重,噩梦般的往事仍记忆犹新。
鼓励成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2009年5月4日,江苏省灌南县审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协调会在该县民政局局长吴宇林的办公室召开,出席人员有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长吴宇林、县委农工部部长梁公祝及金孝华、何孝荣两位科长,我是记录员。协调会强调,江苏省灌南县委吴立生书记带领有关乡镇负责人去江苏省盐城市考察,发现一个新举措,江苏省盐城市已有合作社,并且有的县区域内已有一定的规范模式了。2007年开始发展,全市至今已有50–60家,回来后县委书记让灌南县新集乡先搞试点,然后全县启动,准备在连云港市第一家成立。
会上,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长吴宇林表示:县委县政府领导安排的事情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好,要特事特办,先上船、后买票,手续要补齐全。吴宇林局长最后强调:“主要做好事,承担责任心甘情愿,我这里没有难处,有事我负责,愿意接受省厅、市局的批评,甚至年底考核,社会组织的分数可以不要。”
政府行文自相矛盾
2009年8月至2012年10月,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安排我负责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早在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可是,2009年3月12日,江苏省灌南县委办公室依然出台了灌办发【2009】12号,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筹建工作小组将拟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工作方案、章程和主管制度草案及筹建请示,报县委农工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由县民政部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民办单位(法人)注册登记。2009年9月24日,中共连云港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连云港市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再次明确规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组织要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营业的须按此程序重新登记。
民政干部做了工商行政管理的事,我干了一件自己本不该干的事情,那么试问:江苏省灌南县委县政府办违规发文,中共连云港市委市政府纠正发文,灌南县还我行我素,我执行政府文件精神,执行领导的要求属于滥用职权,那么发文的党政机关、领导就一点责任没有吗?
小职员何罪之有
2012年,合作社相关负责人卷款逃走,致使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现代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3000余万元人民币存款无法追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定我滥用职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其实,我依据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江苏省灌南县委、县政府办文件,无权登记但实施了登记,无权监督实际上我也无法对农民资金合作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但是,这一切均是因为江苏省灌南县委办、县政府办的违法文件造成的,违法登记是我无法抗拒的,是不可以抗力的,如果我越俎代庖替工商局、银监局进行监督,反而是真正的违法,不进行监督反而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问我一个小职员何罪之有?
公职人员坐牢拿工资
我服刑期是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于2015年11月3日才作出开除我公职的决定,我坐牢还拿了近半年工资岂不笑话,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应,人们对我的冤屈愤愤不平。
被关押的犯人还是共产党员
我服刑期是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2015年12月24日,中共灌南县县级机关工作委员会【灌工委发(2015)32号】才发文,关于给予朱崇武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这份迟到半年的处分决定,让我这名共产党员在自己的监狱里被关押了半年,岂不是更大的笑话?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笑话,可见基层党员干部心中的天平永不倾斜。
难道我因执行政府和领导的要求就有罪吗?其滥用职权罪一案实属冤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政府、灌南县民政局、灌南县人民法院应该及时给予平反,恢复我的名誉!
举报人: 朱崇武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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