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罗相伦,身份证号码:510232197309096914,住址重庆市璧山区皮革一路186号2幢3单元7-2 ,联系电话:15310375987
       被控告人:王洪,男,璧山区丁家镇交警勤务大队队长职务:
       被控告人:尹菲,男,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警员;
       被控告人:万夏,男,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警员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日,我参加老婆在石院尖山子村的朋友生日,准备回家时,一个认识不久的王某让我帮帮忙做个好事,顺道送他回璧山我。当时我觉得顺路就应了他,结果上车时跟着他就来了5个陌生中老年妇女,她们说大雨路段被淹,请我带她们一程。结果上车行驶不远时,她们就叫我走来凤方向;为此改变了回家路线。绕路驱车免费好意同乘送她们到丁家、来凤、青杠逐一回家,心想其实这也是做大好事一件。
       我罗相伦驾驶渝CMH675越野7座车行至正兴镇距幼儿园约300米左右与占道行驶的的谢贵元驾驶的CIU353小轿车相遇,在我紧急避让,无法再靠右避让会撞路边房屋时,我避重就轻的方式迫不得已与谢某发生了撞击,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除我以外,其他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后立即拨打120将伤员宋琴、任廷方送至就近医院就医,严重的立即送了重症监护室救治。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110,交警队的王洪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在整个事故处理中交警队徇私枉法,渎职行为如下:
        1、举报事故办处理人丁家镇交警勤务大队队长王洪

       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110,交警队的王洪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我方好友同乘人王洪忠现场拍照,当时王洪还训斥了王洪忠不许拍照。由于当时精神高度紧张,失去了现场的有力证据。

       7月3日丁家镇交警通知我到交通队做笔录时,和我朋友王勇刚见面,王洪就气势汹汹说,这次要把我弄得倾家荡产;我朋友说了一句“事故因果要讲路权原则”,当时王洪说“不是当事人出去”就把王勇赶出去了。而后王洪拿出我的行车记录仪卡狠摔在桌上,记录卡弹跳近3米的的墙角。我自己走过去捡的卡。他意图是想摔坏我的卡,让我没有还原事实的证据。 我车上有行车记录仪,记录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他们并未采纳,且恶意销毁原始证据。                    
       7月5日联系对方司机谢贵元电话说:我笔录那天把他老表(王洪)气惨,非要弄我;王洪系当事人表哥。
        后庭审中只有他提取的视频加工证据和王洪画的事故图的照片与实际车位置照相位置明显差距很大,王洪利用职务之便偏袒其亲戚(表弟)谢某(他非法占道越线,两车会车不减速,致使事故发生,并把主责推给我),故意作假证据歪曲事实,威逼恐吓等手段,来误导相关警察,致使法官给我重判,直接导致经济16万余元。
        2、控告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警员尹菲
        7月6日尹菲通知我到璧山交警队,协调医疗费垫付和了解情况,尹菲叫我垫付医疗费,说受伤人都很严重;我由于p2p事件所有钱被套,无法垫付。7月9日划分责任当天,认责时,尹菲就说我占道行驶认主责,我当事就不认,因为对于伤人事件严重的不应该启动简易程序来处理,同时事故事实与他们认定的事实根本不符,所以我拒绝签字。  尹菲把我叫到跟前说:“你这次伤人很严重。你再不签,我们将马上刑拘你。”我本来在这段时间基本没休息,精神一直高度紧张面临崩溃,加上尹菲左右一恐吓。我考虑一旦刑拘子女以后就会受牵连。只有被迫签字。尹菲利用职务便利诱导恐吓我,歪曲事实让我任责。
       3、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警员万夏
       事故认定作出后的第三天,我到交警队去提交复核申请,经过询问后得知需要找万夏办理,当我找到万夏时,他向我表示,此事是由开会研究决定的,不接受我提出的复核申请,就算复议也是维持,最后我就被迫失去了事故复核的权利,也被迫接受了这个事故认定。
万夏在明知其应当依法受理复核申请的情况下,仍然违法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且未按程序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材料和理由,属于明显的渎职行为。

       综上所述,以上被控告人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却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应当回避的办案人员,却不主动申报回避;在处理事故认定时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对于应当依法受理的复核申请未按规定依法受理,以上办案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上述诸多违法情形,最终导致作出的事故认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恳请依法追究上列被控告人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述求璧山交警队纠错,按客观事实对此事故的责任划分。以上所反映的问题均为事实,如有不符,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罗相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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