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豪车住别墅领低保,腐败官员伪造手续欺骗国家,威胁举报人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并王志东书记:你们好!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生活贫困家庭成员的关怀和爱护!但在长治市潞州区(原郊区)却发生了一起性质恶劣的骗取低保事件,当地腐败官员勾结诈骗犯罪嫌疑人骗取低保资金近五万元,在当地引起了群众的不满,遭到举报后,原郊区民政局个别腐败官员不仅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而且恶意串通,将一起典型的刑事诈骗案件“化解”,该案至今无人查处,犯罪分子仍然逍遥法外。

       本举报人再次实名举报周红星一家伪造手续骗取低保待遇。

       周红星一家居住在大辛庄农场佳和小区11号楼西户, 该房屋为二层别墅(周红星和其父亲共同居住在该别墅),但其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却是一处破旧的平房照片,周红星并未在照片中的房屋居住过一日,其用伪造材料、虚构自己生活困难的假象,骗取国家低保金达五年之久。除住房外,周红星一家每月收入至少在8000元以上,并且周红星一家拥有三辆轿车,其中周红星驾驶一辆现代牌越野车(车牌号为晋DV8977),其妻子牛秦英(曾用名杜秀英已故)曾驾驶一辆福特牌轿车(车牌号晋D52644),其女儿周乐在结婚时陪嫁一辆奔驰牌轿车(车牌号晋D7779G)。

       周红星一家的收入远超《长治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评估认定办法》的标准,但长治市潞州区(原郊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却为其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知他是以什么样的方式、什么样的关系、什么人帮他伪造手续骗取国家低保金这么多年。从法律上讲,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实质要件,理应按以诈骗公私财物罪入刑。周红星一家明知自己不符合低保条件,在至少长达5年的时间里,明目张胆的骗取国家低保金的性质相当恶劣。该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为了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消除其恶劣影响,特再次向领导举报,望领导调查核实,追究违法乱纪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周红星一家三口违法骗取低保的事实。

       周红星(男,1966年出生,原长治市大辛庄劳教所离休干部周风林之子)系刑满释放人员,携妻女一家三口与其父周风林共同生活在大辛庄农场佳和小区11号楼西户独院内,该房屋是周风林名下的单位集资房,为高档别墅,上下两层。周红星本人在长治市圣鑫园小区13号楼还有一套12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周红星的父亲周风林离休工资10000余元/月,周红星在长治市昌盛建材市场工作,其妻子牛琴英(已故)在五交化商场工作,夫妻二人均有稳定收入。但在原长治市郊区低保所所长魏文印等人的共同暗箱操作之下,周红星在长治市潞州区(原郊区)跨区办理了低保,而且每年均能顺利通过低保的审核。

       二、民政部门对周红星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就周红星一家所具备的经济条件而言,其完全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规定的享受国家低保的情形,也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规定的跨区申报低保的条件,其非法吃低保长达五年之久。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2021年8月25日,长治市潞州区民政局在《关于岳三文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中,继续编造假话欺骗举报人称“经核查,周红星确实在享受低保期间存在购车行为······。”并表明“大辛庄民政办鉴于周红星在退缴工作中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退缴冒领金额”。公开在《答复意见书》中继续编造谎言。

       而实际情况是,首先,周红星在没有骗取低保之前,家庭就有轿车两辆,在骗取低保资金后,继续购买了第三辆轿车;其次,所谓的认错态度较好根本不是事实,实际情况是,2018年10月,本人向长治市纪委监委实名举报周红星骗取低保的事件,纪委监委到郊区民政局查处此事,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令周红星退还骗取的低保资金。周红星和原郊区民政局腐败官员为了应付市纪委监委,仅仅退还了1.7万元低保费,拿着“退款”条子到市纪委监委“交差”,妄图欺骗长治市纪委监委。

       但市纪委监委查处的结果是周红星骗取低保费达4.7万元之多,此事引起纪委监委的关注,第二次问责之后,周红星才二次又退还3万多元。由此可见,周红星在政府部门的关系是根深蒂固的,涉嫌合伙骗取低保。

       试问潞州区民政局:第一、周红星一家住别墅并拥有两辆轿车的情况下,你们是如何将其认定为贫困户的?第二、在周红星一家骗取国家低保遭举报后并经长治市纪检委问责后,你们为什么这样百般抵赖?第三、这种行为属不属于仍不收敛、仍不收手的犯罪行为?

       三、相关官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应当依法受到处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周红星一家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且时间长达五年之久,金额巨大,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的情形,除应当由相关部门追回冒领的款物外,还应当对其处以冒领金额1-3倍的罚款。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审批人员应当受相应的处理,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逮捕并判刑。

       周红星一家骗领低保的行为是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的直接故意行为,其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诈骗罪为主观犯罪构成要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周红星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令人气愤的是,当我第一次举报后,当地民政部门不是积极纠正错误,而是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并伙同被举报人周红星密谋,妄图以退还一万多元了事。在市纪委监委的“监督”下,周红星及其“保护伞”无奈又向民政局第二次退还了三万多元。

       周红星及其“保护伞”联手,成功地将一起典型的刑事诈骗案件“化解”了!请问:当地的民政部门能这样配合犯罪嫌疑人化解“危机”吗?是谁赋予了他们这样的权利?

      周红星在何庆红等人的包庇之下,民政部门没有依法处理周红星,仅仅是要求其退还了骗取的低保金,但未给予其任何处罚。杨仓米、何庆红和魏文印均没有受到处理。事后周红星对举报人怀恨在心,多次辱骂和恐吓举报人,扬言“想告倒他,得先告倒何庆红!”“何庆红下步要搞死举报人!”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并王志东书记:

       低保是国之善政,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最后的生存保障,不应成为别有用心之人谋取私利的筹码,连低保都要伸手的人,简直已经跌落到道德底线,构成刑事犯罪。针对此案,本举报人坚决要求一查到底,让获益者、操盘者都受到应有的处罚。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强烈要求省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并对该案的“保护伞”一并查处,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

     特此举报!

     实名举报人:岳三文                                                                               

     身份证号码:140402195403012419

     联系电话:15935895678

     202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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