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未通过 违规来运作

      重庆商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物业公司)隶属于(建设方)重庆商社中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天阳光美地系(建设方)开发的楼盘。中天阳光美地小区在重庆物价现场查验中,因申报的相关设施不完善,未能通过验收,仅取得物价局试行收费标准〔渝价(2004)520 号〕文件。
      按规定基准价: 1.20 元/平方米•月,因设施未完善下浮 30%收取,下浮的 30%由建设方承担。设施完善后经重新申报,方为正式收费标准。且至今未按文件规定,进行重新申报。该文件从未在小区公示过,美地业主对此一无所知,合法的知情权利遭到严重侵犯。物业公司在试行收费的运营中,违背重庆市物价局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还擅自加收了 20 元/月•户公摊费。2014 年单方撕毁合同,擅
自将物业服务费上涨至 1.70 元,涨幅达 42%。遭到多数业主反对,长期以来业主与物业公司就收费标准存在着重大的争议,并进行了投诉。重庆市南岸区发改委在其涨价之前,通过区政府信箱[2013] 481号,发布了处理意见: “一是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中天阳光美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

 
2014 年商社物业擅自上涨物业费,南岸区发改委通过南岸区政府信箱【2013】481 号发布处理意见
与此同时,阳光美地业主开始筹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共同努力最终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反对业委会 到底害怕谁

     在业主大会即将召开之时,公司法人李某某于 2014 年 9 月 2 日亲自来到小区活动。 9 月 3 日晚物业公司偷偷盗走了筹备组悬挂于小区四个大门附近的四条横幅,并将筹备组公示的相关资料撕毁。9月4 日物业公司以企业名义在小区印发和张贴了反对业委会的公告。同时对部分业委会筹备组人员家庭实施了断水。
       当晚覃某某与筹备组一行七人到物管处与其交涉,一名商社集团某分公司老总张某某高喊着“反对业委会”的口号走来,双方发生争执,覃某某选择了报警,张总见势不妙迅速离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
了处理(见报警回执)。

     2014 年 9 月 4 日筹备组被物业停水人员与物业交涉

     当晚发生之事在小区影响强烈。为了掩盖事实继续欺骗不明真相的业主,2014 年 9 月 5 日物业公司将 9 月 4 日发生之事,升级成了“9月 4 日晩筹备组无理围攻物管理处事件”。反要求七名筹备组人员向张总道歉,并谎称是物业公司报警。物业公司以公文形式向小区业主印发了所谓的 “9•4” 事件的
告示,并制作了五幅巨幅的告示在小区宣传栏里公示。公开向全体业主宣布对覃某某和筹备组人员停止物业服务。同时还在小区以企业名义印发和张贴传单,公告和告示,造谣,离间业委会筹备组人员与业主关系。成立业委会是法律赋予业主的合法权利,与物业公司并无法定关系,他们为什么要阻挠和破坏? 他们到底害怕什么?


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

物业公司“9.4”对筹备组人员造谣的告示

物业以巨幅“9.4”告示公开宣布停止对覃某某等筹备组 7 人停止物业服务

       2022 年 3 月 19 日业委会筹备服务小组,再次在小区挂起了“共同創建美好和谐小区,依法成立业委会的横幅”。商社物业公司立即派前仼经理田某于 3 月 23 日回到小区,协助秦经理工作。田某回来后四处活动,疏通各方关系。
       2022 年 3 月 30 日田某在小区召集了部分商社内部福利房员工和有利益关联的业主开会,阻止业委会的行动。再次盗走了筹备组的横幅,并換上了具有征对性的横幅,公开宣称 “业委会成立不起来”。


2022 年 3 月 19 日筹备服务小组挂的横幅被物业盗走撤换
    对物业公司的违纪行为,筹备服务小组向社区和南坪镇政府相关职能
部门进行了投诉,但无人顾及。

合同纠纷案 避重就轻

      2014 年阳光美地业主,受商社物业误导未能作出正确选择,导致业委会未能“组阁”成功。物业公司乘势以 “合同纠纷” 为由将覃某某与筹备组七人分别起诉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案号为:
(2014) 南民初字第 09159 号 )。

      诉讼中商社物业提交了一份显示时间为 2007 年 10 月 15 日签订的《中天阳光美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在庭审中却无法出示“合同原件” 让覃某某依法进行质证。合同疑点重重,印章渉嫌伪
造,合同中居然将已经收取了三年的露天停车收费项目遗漏掉了,商社物业公司理亏而撤诉。
       2017 年商社物业再次以“合同纠纷” 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向覃某某提起诉讼,案号为: (2017) 渝 0108 民初 9814 号。这次却換了一份显示时间为,2004 年 7 月 20 日签订的《中天阳光美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庭审中,商社物业却无法举示〈合同原件〉,让(被告)覃某某依法对合同的真伪进行质证和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商社物业未在法庭上出示〈合
同原件〉进行质证,因此《中天阳光美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庭审质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庭审中覃某某举示了从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商社物业注册登记的相关资料,得知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尚未通过《企业(字号)名称核准,未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无相应的公章。其资质证书上居然没有发证机关(名称和印章),该证书渉嫌伪造。因此《中天阳光美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系违法无效合同,商社物业利用虚假合同提供服务应为违法服务。庭审中经核实确认发现商社物业提供的业主签名系伪造,其中发现有 118 户系未经业主授权的非业主签名,覃某某三次提出笔迹鉴定,物业公司对自己提供的业主签名,也无法确认其真伪,十二次提出 “庭后核实”,但法官却未
予理釆。反要求(被告)覃某某质证后再举证,这是举证倒置,法官严重违反审判程序。
     庭审中(被告)覃某某出示了重庆市物价局的关于阳光美地小区的试行收费标准文件 (2004) 渝价 520 号和重庆市南岸区发改委对商社物业涨价的处理意见,以及商社物业为了上涨物业费,造谣、诽谤业委会筹备组的传单、公告和告示等相关证据,但在本案中均被隐瞒。商社物业为了上涨物业费,阻挠阳光美地依法成立业委会的证据确凿。判决中却认定小区至今没有业委会,物业就可以为所欲为,仼意上涨物业费。该判决违背事实、事实而非。

二审维原判 错判成冤案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的诉讼权利,覃某某 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官樊某违反审判程序,隐瞒事实真相、包庇掩盖一审法官违法办案事实。全案仅一次开庭,法官简单询问(上诉人)覃某某几个问题就草率的结了案(有效用时 30 余分钟)。法官严重侵犯了上诉人依法申诉的权利,一个上诉案未经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就被法官枉法作出了终审判决。
      由此殃及到小区依法交费,被商社物业拒收的业主,商社物业再度起诉了 50 多户业主。众当事人要求对虚假的《中天阳光美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质证的权利被法院阻止,书靣申请对本案关键证据,即 “业主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的合法权利也遭到无理拒绝了,合法的诉讼权利被非法剥夺。众当事人被迫接受覃某某的所谓 “生效判决”结果。
       一个错误判断延伸出 50 多起冤案,为什么法院众法官不允许通过司法鉴定查明真相,要让一个错误判决殃及众当事。被告的合法诉求,被认定为另一法律关系或需另案处。覃某某为此背负着沉重精神负担,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还众当事人一个清白。覃某某历经三级法院审理未能如愿,只能通过起诉物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覃某某于是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向商社物业和(建设方)中天物业提起了诉讼,案号为: (2020) 渝 0103 民初 14641 号。请求依法撤销欺诈的《中天阳光美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撤销商社物业非法上涨的物业费的行为违法无效,以及依法确认物业恶阻挠破坏业委会的行为违法。

伪证者无事 举证者有过

      庭审中(原告)覃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商社物业与中天物业签订的虚假合同、(被告)商社物业在另案中向法庭出示的在<合同复印件上>加盖了鮮红印章的所谓“合同原件”。覃某某对(被告)重庆商社物业合同与经营权提出质疑:
       一、《中天阳光美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经营资格的合法性提出疑点:
      从两份(如图)“物业合同”显示的时间上看,2004 年 7 月 20日系第一份;2007 年系续签的第二份。
      根据公安部 2000 年 4 月 25 日颁发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规定》,企业,公司印章须经公安局备案,统一编码,在定点地刻制印章的规定。《中天阳光美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两份系同一枚没有编码的印章,涉嫌伪造。

两份合同二枚印章均未通过公安局备案和编码。


合同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冒充“合同原件”欺骗法庭。
       在一次庭审中,重庆商社物业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却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合同复印件上,加盖了鲜红公章的所谓“合同原件”;黑色印章没有公安局编码,红色印章经过备案和编码。(红色印章是何时取得的?)法官邓某某未要求原告出示〈合同原件〉存在重大失误。
       商社物业公然在法庭上出示伪证,欺骗法庭,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纠纷案中,合同原件是当事人依法质证和确认的要件,如果没有合法有效合同,此案涉嫌欺诈,即违法诉讼。
       二、业主覃某某对商社物业:伪造业主签名进行了举证。
      经庭审已确认的 118 户非业主签名(未经业主授权委托),另有四组系伪造业主签名的选票;其中的第一组通过《重庆法正司法鉴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0)文痕鉴字第 259 号)鉴定意见: “依据现有鉴定材料,认定 1 至 9 号检材上 9 个“同意”二字均出自同一人笔迹。该鉴定事实清楚得到了确认,纯属伪造。
      重庆商社物业迫于司法鉴定确认的结果,特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提交了放弃重新申请司法签定的权利的“情况说明”。覃某某对重庆商社物业提交的“情况说明”,向渝中区法院递交了“质证意见”,诉求确认其法律效力。



     商社物业向法院提交的“放弃”重新申请司法鉴定权利的“情况说明”

    覃某某对商社物业的“情况说明”的质证意见诉求为: 确认其法律效力
    商社物业伪造业主签名,经(2020) 渝 0103 民初 14641 号庭审得到确认后,覃某某有了足以推翻(2018)渝 05 民终 5664 号民事判决的有利证据。于是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了抗诉,案号为: 渝检五分民监[2020] 50850000247 号但未获支持。覃某某再向重庆市检察院提出(民事复查申请),案号为: 渝检民复查 [2021] 50000000125 号但仍未得到支持。
     本案中业主依法成立业委会,享有的民主、法制化建设的权利被重庆商社物业践踏;业主依法诉讼、申诉的合法权利被剥夺,谁来替业主发声?谁在给重庆商社物业撑伞?
     情况反映人:业主
     2022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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