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是事业前进的最好老师,实践是理论发展的宝贵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随着法治实践的发展不断得以丰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形成完善不断得到检验。新时代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推进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深刻把握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规律条件,从而更好地引领良法善治的实践发展,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

从法制到法治: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历程

法治兴则国家兴。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人民,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始终坚持民主建政、依法办事的路线方针政策,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民主建政时期、“文革”时期、改革开放时期的探索实践,深刻总结国内外国家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经验,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

从1921年建党到红色根据地建立,共产党人的民主法制思想逐步得以实施。我们党和革命政权颁布了大量有关土地、婚姻、契约、刑法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文件。在根本大法方面,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江西瑞金由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这是中国第一部反映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参加国家管理的宪法性文件,为后来建立革命政权和法制建设提供了经验。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由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成为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宪法性文件。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由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成为解放战争时期指导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的宪法性文件。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确立了新的国家政权与人民解放事业的伟大成果。这些制度的建立及其实践,为建立和巩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成果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先后制定和实施了有关惩治反革命罪、贪污罪等刑事法律法规,有关婚姻家庭、土地改革、公私合营、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民事经济法律法规,有关法院、检察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关刑事拘留逮捕与审判程序的法律法规。新设了各类法学教育机构,培养了一批新中国发展所需要的新型法律人才。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立法体制、司法制度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原则。1956年9月,党的八大提出要系统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国家法制。这成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与实践的重要里程碑。

1957年后,随着“反右”扩大化,特别是“文革”十年,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使民主法制遭到彻底破坏。“无法无天”“彻底砸烂公检法”“造反有理、革命无罪”等成为这一时期民主法制状况的代名词。以大规模疾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取代依法办事,肆意践踏人权、大搞个人崇拜和政治“一言堂”,其实质则是既无民主、又无法制,党和国家建设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①1981年6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要把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实现了从无产阶级专政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转折。这个时期,以颁布1982年《宪法》和《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为标志,推进民主与法制进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基本人权和民主,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战略取向,初步实现了社会治理的法律化、制度化。

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个治国方略随即载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当中。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启了全球化条件下深层次的法治改革。法治的地位和作用获得空前重视,法律价值成为国民精神和国家形象的重要元素,法律权威日益受到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维护和尊重,法律宣传和普及水平日益提升,法学教育和法律研究日益繁荣,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第二次飞跃。

党的十八大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强调既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基础,又要通过持续的制度创新和法治进步提升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科学系统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的第三次重大突破。党的十九大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战略步骤、外部条件、政治保证等基本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70年、改革开放40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发展完善的历史经验,全面系统深入地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具有的显著优势,标志着我们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进一步系统化、成熟化和定型化。为我们坚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定“四个自信”,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可靠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两次伟大飞跃

总括地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引领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进而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四大明确创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求加快民主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党的十八大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大强调坚持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凝聚起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大精神力量。如此,从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到坚定文化自信,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纵深化发展和体系化创新,体现出历史传承和实践检验的双重属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实践基础上有两次伟大飞跃。

第一次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的划时代创立。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中心,尊重实践,尊重群众,敏锐地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和契机,既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表现出开辟社会主义建设新道路的巨大政治勇气和开拓马克思主义新境界的巨大理论勇气。

这方面的实践例证很多:关于依法治国的内涵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界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提法在实践中反复印证,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深化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九大报告,更进一步提炼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五大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方针问题,董必武同志曾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提出了著名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是中心环节”命题。在经过了法制荡然无存、社会秩序混乱的“文革”之后,邓小平同志根据新时期的实践需要,进一步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方针,提法更全面、涵义更精准,体现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法治命题上对第一代领导集体的继承和发展。关于党与司法特别是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问题。我国“五四宪法”第78条和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均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但在经历了其后我国法制实践的起伏跌宕和深刻地理性思考之后,彭真同志不同意将上述原则绝对化理解的错误倾向。他严肃指出:“有人提出,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干涉和施加影响。这样讲,还要不要受党的领导?还要不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公、检、法互相制约,也是一种干涉,不允许吗?”②这种基于党领导法治实践的思考很快转变为“八二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宪法条款正本清源,清晰地宣示了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领导的正确内涵,为党依法执政,也即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次是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划时代创新。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新时代法治理论的守正创新,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集中体现了党领导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崭新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创立的四大实践证成

实践例证之一:法治建设总目标问题。法律体系形成后,党和国家进行法治建设的目标如何,如何看待和解决法治实践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便成为中央决策和学者研究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这个总目标做出了阐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中国原创性概念和核心命题的提出,抓住了大国法治建设的牛鼻子和总抓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新时代法治实践创新和法学理论创新的统一,为提出和衍生更多具有时代性、标识性、融通性、原创性的概念和命题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土壤。

实践例证之二:改革发展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在法治实践中我们愈益深刻地体会到,改革与法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二者不可偏废,“良性违宪”“良性违法”论可以休矣。法治对于改革具有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改革对于法治则具有除去旧法、建立新法、完善机制和创新制度的推动作用。一方面,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做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另一方面,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通过改革完善国家各项制度,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具有基础和保障的地位,改革则是其他三个全面的直接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改革中发生,在改革中成长,在改革中完善,在改革中走向成熟。

实践例证之三: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问题。西方法治实行法律与宗教相结合的模式,阿拉伯国家实行法律与宗教一体化的模式,中华法系留给我们最宝贵的治国经验是德法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道德是调整人的心灵的,法律和道德要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中国历史上,凡德法结合得比较好的朝代,都能长治久安;凡结合得不好的,要么短促而亡,要么天下大乱。中国历史上治乱兴衰的经验是我们最好的老师,改革开放中因道德不彰而导致法治难行的教训对新时代法治建设弥足珍贵。对优秀中华法律文化传统,我们要创造性地转化、创新性地发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以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进步、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文化,形成德法共治、德法融合。这是在世界范围内最具中国特色的法治经验。

实践例证之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问题。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核心目标是实现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衔接协调。具体要求有三个方面:一要坚持党规党纪以宪法法律为遵循,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二要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无数历史经验证明,党的纪律与党的规矩,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三要健全党内执纪与国家监察及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新中国成立70多年的实践中我们认识到,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办好中国的法治,关键也在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个思想一方面借鉴了中国历史上久已形成而在今天仍然有效的“民以吏为师”的传统,另一方面突出强调了要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应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具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执政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才有保证。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使纪法衔接、纪法贯通,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重要升华。

(本文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研究”阶段性成果)

文稿来源:人民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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